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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5.2.1 第一节 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第一节 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一、债的发生原因的概念

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如债权债务已经发生而由于债权之让与或债务之承担,发生债之关系,则为债之移转”,并非债的发生。(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发生也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关于债的发生原因,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在罗马法上,规定有契约、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遗嘱等)、私犯和准私犯四种。法国民法典基本上承袭了罗马法,将债的发生原因分为契约、契约以外的原因(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德国民法典规定有契约、广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瑞士民法典规定有契约、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被认为有准委任性质。日本民法典规定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知,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

二、债的发生原因的分类

从债的发生原因的性质上看,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行为

在民法中,法律行为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事实,就引起债的发生原因而言,无论是产生债的量,还是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法律行为都是产生债最主要和重要的原因。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产生的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所以通常称为意定之债。

在法律行为中,合同(域外法通常称为契约)是最主要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称之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常见的原因。

除了双方法律行为(契约),单方法律行为也能够产生债之关系。虽然单方法律行为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单方法律行为一经成立生效,也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例如捐助行为、遗嘱等单方民事行为都会引起债的发生。

此外,基于共同行为等多方法律行为也可产生债的关系。

(二)法律规定

因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民法通则》规定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除了这三种法定原因,还有一种产生债的法定原因是缔约过失,虽然缔约过失被规定在合同法中,但并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向受到信赖利益损失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基于本教材编纂之考虑,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所以本章只讨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