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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5.2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本章要点】

通说认为债的发生原因(根据)有四个: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鉴于本书的编排体系,合同法和侵权法独立成编,故本章在讲述这四种债因时,重点介绍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

【引读案例】

某甲在上班的路上被乙骑自行车撞倒摔伤,乙跑掉,某丙恰好路过,见状即将甲送往医院治疗,丙交付给医院各种费用计1000元。甲经治疗清醒后,丙让甲还给其垫付的费用,甲向丙表示感谢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提出自己没钱返还给丙,丙应向乙要钱,因该费用是乙造成的损失。其后,丙起诉到法院,请求甲偿还1000元。请问:如何定性甲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丙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