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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4.5.3 第三节 质权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押权概述

1.质押权概念

质押权也称为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提供出质动产或者权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者权利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2.质押权的特征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比,其不同点在于:

(1)标的不同。质押权以动产和权利为标的;抵押权以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动产为标的。

(2)占有移转不同。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人与出质人均无法对于质物进行利用;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义务。抵押权的成立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权人仅仅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抵押人仍然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3)公示方法不同。质押权通过占有的转移公示其权利存在,而抵押权通过登记公示其权利存在。

二、质押权的种类

依据质押权客体的性质,质押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类。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动产只要具有交换价值并且能够转移占有的,一般就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非实物形态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的客体包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质押权的设立

1.质押权合同

质押权属于意定物权,当事人依据合意设立质押权。设立质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权合同。质押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质权的成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质押权的内容

(一)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押物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占有质押物是质押权的存续要件,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债权人对于质押物拥有留置效力。

2.收取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的保全权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处分权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