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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4.5.1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发生的物权关系,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上设置的权利,就他人之物的价值设置的支配权,所以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担保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权以支配一定的物为目的,担保物权总是设定在特定物之上,就特定的物的价值享有变价受偿权,其支配效力范围限于特定的标的物。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与所担保的主债权之间形成主从关系,相对于主债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在存在和效力上从属于主债权。

4.担保物权为变价优先受偿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在于:担保物权是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基础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并不是以直接给付为目的,而是在主债务到期不能够履行时,可以将担保物变价来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存在,突破了债权平等,使被担保的主债权获得了物权的保障力,就特定担保物的价值获得优先受偿权。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依法被转让、征收等情形发生形态变更,担保物权可以就原物的变形物上行使;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如果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则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赔偿金、补偿金、保险赔偿金等其他物予以补偿。

三、担保物权的功能

1.确保债权受偿的功能。担保物权的存在,可以迫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处分担保标的物,以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确保债权的实现。

2.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担保物权的存在,可以给债权人提供更多的履行担保,在债务人的人身信用之外,提供更为可靠的财产信用保证,从而提高贷款人资金提供的积极性;担保物权的存在,可以使资金需求者拥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贷款,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担保物权的存在,可以从宏观上加速社会资金的流通,促进经济繁荣。

3.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功能。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基本内容,担保物权的存在,并不一定妨碍物权人对于物的使用收益。一方面,物权人可以对于原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设置担保物权,获得贷款,扩大财产的支配使用范围,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四、担保物权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依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例如留置权、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等。(1)法定担保物权的设计遵循公平原则,旨在保护特定债权的受偿,体现了保护弱者基本生存利益的政策性。法定担保权人一般就担保物付出劳务、技术或者提供材料、垫付资金,担保物的价值中有一部分是法定担保权人的利益直接转化而来,其性质类似于基于所有权的取回权,所以,有学者又称为费用性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指依据当事人之间设立担保物权的合意而发生的担保物权。例如,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权和质权。意定担保物权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生活需要而自由设定,可以充分发挥担保物权融通资金的作用。

2.以担保标的物的物理类别差异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在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例如,质权、动产留置权、车辆和船舶等上设置的抵押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在不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例如,在房屋、土地之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

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特定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例如,在公路收费权上所设立的抵押权。

3.依据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主要效力,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指以留置担保物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例如船舶留置权。由于留置性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限制了物的利用,导致标的物的所有人和留置性担保物权人均不能对于物进行使用收益,并且会产生保管费用成本,在经济上不符合效率要求。

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由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标,并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标的物的所有人仍然可以对于物进行使用收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所以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中广泛使用的主导形式。

质押权同时兼具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的性质。

4.以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占有担保物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存续条件的担保物权。占有担保物权以标的物占有转移为条件,限制了物的利用,导致标的物的所有人和担保物权人均不能对于物进行使用收益,并会产生保管费用成本。

非占有担保物权是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存续条件的担保物权。标的物的所有人仍然可以对于物进行使用收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5.以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是指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的担保物权。例如,房屋抵押权、船舶抵押权。

非登记担保物权是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的担保物权。例如,留置权,质权。

6.依据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与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归属关系,可以分为自物担保物权与他物担保物权。

自物担保物权指主债务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立的担保物权。自物担保物权的设立基于担保物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合意。

他物担保物权是指在主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所有的物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他物担保物权的设立基于担保物权人与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合意。

7.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的基本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

五、担保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担保物权的产生

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情形而当然产生,意定担保物权依据当事人合法有效的合意而产生。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物权的变更

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依据合意变更担保物权。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的行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权人有权行使担保物权。可以依法处置担保物,就担保物变价所获得的价款优先满足债权。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