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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4.4.5 第五节 地役权

第五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概念

地役权指土地权利人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而对于他人土地享有的权利。例如,为了耕种土地而对于他人土地上享有的通行权、引水和排水的权利。地役权存在于一定范围的相邻土地之间,以他人土地提供使用方便的土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土地方便而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

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其一,地役权为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的土地提供方便为基本内容,权利建立在他人土地之上,所以,地役权为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为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的协作和礼让关系。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其三,地役权为从物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其四,地役权应该遵守法律与习惯。地役权在制定法中有直接规定,但是这些规范并非唯一的法律依据,对于地役权关系的调整中,社会形成大量的习惯规则。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与习惯进行协商设立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三、地役权的种类

1.通行地役权、汲水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和建筑物地役权

依据地役权的目的进行分类,可以分为通行地役权、汲水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和建筑物地役权。

通行地役权指以供役地提供需役地通行方便为内容的地役权。可以是铺设道路或者不铺设道路的方式。汲水地役权指汲用供役地上泉水或井水等水源之水满足需役地需要的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指通过供役地引用水源之水满足需役地需要的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指通过供役地排放雨水等多余水流以满足需役地需要的地役权。建筑物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提供便利以满足建筑物实用功能的地役权,主要包括:通风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眺望地役权、排除干扰地役权等。

2.依据地役权行使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指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的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指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不为一定行为的地役权。

3.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依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为标准,可以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指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继续无间断地为一定行为的地役权。如引水地役权。非继续地役权指以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每次行使为必要的地役权。如汲水权。

四、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五、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六、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包括:(1)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供役地。(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的权利。例如设置工作物。(3)妨害排除的请求权。支配供役地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行使妨害排除的请求权。(4)工作物取回权。地役权消灭时,地役权人得取回工作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地役权人必须以损害最小的方式使用供役地。(2)支付费用。有偿使用的地役权人应当依据约定支付费用。(3)工作物的维护义务。设置工作物的地役权人应当维护工作物,以保障正常工作,避免带来不必要的妨碍和损害。(4)容许供役地权人合理使用工作物。

3.供役地人的权利

供役地人的权利包括:(1)费用请求权。有偿使用的地役权,供役地人得行使费用请求权。(2)妨害排除的请求权。超过容许义务的范围,供役地人得行使妨害排除的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地役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供役地人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4)合理使用工作物的权利。

4.供役地人的义务

供役地人的义务包括:(1)容忍义务。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容忍地役权人带来的不便与利益损失。(2)协助义务,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协助地役权人的权利实现。

【思考题】

1.什么是用益物权?

2.传统民法中规定了哪些用益物权?

3.我国现代民法中规定了哪些用益物权?

4.试简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5.用益物权有哪些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