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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4.4.1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概念

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一方面,有人拥有财产并不直接对其使用,另一方面,有人需要使用财产却没有财产所有权,所以,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可以解决矛盾,满足各方需要。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与所有权相区别,用益物权是对于他人之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一方面,用益物权建立于他人的所有权之上,对于他人的所有权构成限制。另一方面,用益物权的内容存在限制,并不拥有像所有权一样完全的权能。

3.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担保物权主要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旨在促进资金融通;与担保物权不同,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以对于物的直接使用、收益为内容。

4.用益物权以占有为要件

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所以,必须以占有为要件。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我国现代民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财产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

传统用益物权包括:

1.地上权

地上权指为建造建筑物、种植林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法律特征包括:其一,地上权是他物权。地上权建立在他人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之上,能够直接使用所有人的土地,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妨害或侵害,权利的变更需要经过登记程序。其二,地上权是用益物权。地上权是以对于他人的土地使用、收益为内容,直接支配土地的使用价值。其三,地上权是长期限的他物权。一般在20至50年,我国的商品房屋土地使用权可以达到70年,期满后还可以延期。

我国现行法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均为地上权。

2.地役权

地役权指土地权利人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而对于他人土地享有的权利。地役权既属于传统物权类型,也是现行立法中确认的物权类型。

3.永佃权

永佃权指支付一定的佃租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者畜牧的权利。支付佃租的人为永佃权人,供给土地的为土地所有人。永佃权建立在他人土地之上,以耕作或者畜牧为目的而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属于用益物权。

永佃权的法律特征有:其一,目的的特定性。以耕作或者畜牧为目的而进行使用他人的土地。其二,永久使用他人的土地。永佃权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形成固定的无期限的物权关系,不同于有期限的租赁关系。其三,永佃权以永佃权人支付佃租为成立条件。其四,永佃权的内容包括:永佃权人对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特定的处分以及相邻权等权利;永佃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佃租、不得转租、永佃权消灭时恢复原状。

4.典权

典权指支付一定的典价后占有他人不动产,从而取得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典权的标的物称为典物,支付典价的一方为典权人,提供不动产的一方为出典人。

典权制度是中国传统中特有的制度,与“祖宗之产不可卖”的社会习惯有关,出卖祖产即被指为“不肖子孙”。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动产不得设定典权。出典人收取典价,提供典物,供承典人使用收益。承典人使用典物不付租金,出典人赎回典物也不付利息。出典人可以依据约定在一定期间用原价赎回典物;也可以找补典价与卖价的差额,将典物转让给承典人所有,称为“找价作死”;超过特定期限没有赎回,则典物归承典人所有,称为绝卖。

四、用益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