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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4.3.4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四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为相邻权。

二、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不同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占有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两方面: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一种利益。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一种利益,即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正常行使其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相邻各方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1)多方共邻一水流(含地上水和地下水)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但不得因利用水流而妨害邻人的用水利益。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一方擅自改变水路、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而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4)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一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相邻土地的通行、使用关系

因相邻土地的通行、使用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方必须在相邻方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一方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权利人因此遭受损害的,可以请求给予补偿。

(3)一方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通道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也可以另开通道。

3.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相邻排污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排污而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5.相邻防险关系

相邻各方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装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安全受到危险的相邻方,可以分别情况,请求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竹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合法权益,不得妨害他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的权益。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