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学
1.4.3.2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分类

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依据所有权主体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种所有权者地位平等,民法对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进行一体保护。

2.单独所有权与共有

依据所有权主体是否为复合状态,可以分为单独所有权与共有。单个的自然人或者单个的法人所拥有的所有权为单独所有权;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就特定物享有一个所有权,为共有。

二、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念

国家所有权指以国家为主体的所有权,即国家对于特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为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国家是抽象的存在,全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两者均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地方政府依照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3.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依据客体是否专属于国家所有,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专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集体或者私人所有权客体。这些财产具体包括:其一,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其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四,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也可以成为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有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其一,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其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其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四,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其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六,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4.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概念

集体所有权指集体组织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农村集体组织。

2.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组织的成员个人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此条规定应该理解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村集体,但是,享有所有权利益者是集体成员。《物权法》第61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5.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概念

私人所有权指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私人所有权保护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