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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4.2.4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具有不可侵犯性,《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一、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包括:

1.物权的自我保护

物权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指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据民法的规定,得请求侵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2.物权的公力救济

物权的公力救济指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具体包括:

(1)权利确认方式。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物权请求权方式。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3)债权请求权保护方式。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其他法律责任方式保护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题】

1.什么是物权?怎样理解物权的特点?

2.物权的效力如何?

3.物权有哪些分类?

4.我国民法对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5.物权受到侵害如何进行保护?

【注释】

(1)当然,物权登记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旨在形成物权秩序和经济社会秩序;但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登记产生的是私法效果,属于私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