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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4.2 第十三章 物 权

第十三章 物 权

【本章要点】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是特定客体上的权利,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具有物上请求权。物权可以因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公法上的原因而变动,物权公示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般以交付为动产权利归属与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为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航空器等重要动产的权利归属与权利变动公示方法。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读案例】

张某向李某借款,并将汽车抵押给李某,后张某将车借给刘某驾驶撞伤郭某,车送王某处修理,被王某因欠修理费而留置。问:李某与王某谁享有优先权?汽车抵押给李某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郭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