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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3.3.5 第五节 隐私权、法人秘密权

第五节 隐私权、法人秘密权

一、隐私权

1.隐私权概念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于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所谓隐私,首先是私事,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不是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公共场合;其次是主观上有“隐”的意愿,不愿意为他人知悉、他人干预、他人侵入。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隐私权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私的权利,法人等组织不是隐私权主体。

(2)隐私权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可能与公开权、知情权等相冲突时,依据公共利益要求进行衡量,适当限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隐私权内容

(1)隐私支配权。权利人对于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有权按照自己的自主意志进行支配。既有权使之处于隐瞒状态,排除他人的知悉、干预和侵入,也可以进行公开,准许他人对于自己隐私的利用。

(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有权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利用,以获得精神满足和物质利益。

(3)隐私维护权。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的权利。在隐私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私力救济和获得司法保护。

4.隐私权保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信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人秘密权(4)

1.法人秘密权概念

法人秘密权指法人的某些信息不为他人知晓,某些场所不容许他人进入的权利。法人秘密权类似于自然人的隐私权,其功能在于维护法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法人秘密权属于法人的人格权。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自己私人性的信息、行为、空间,不愿也不该为外人知悉、干预或侵入。

2.法人秘密权特征

(1)法人秘密权的主体为法人等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参照适用。

(2)法人秘密权的内容包括:业务秘密权、场所封闭权、决策保密权。

(3)法人秘密权受到国家管理规章和公众知情权限制。

3.法人秘密权内容

(1)业务秘密权。法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于业务进行保密。如果是营利法人,则拥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场所封闭权。法人等组织机构对于自己的场所拥有独立的支配权,除公开的业务场所外,对于其他场所法人有权采取封闭措施,排斥他人进入。

(3)决策保密权。法人的业务决策,除依法要求公开的事项之外,有权采取保密措施。

4.法人秘密权保护

法人享有秘密权,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以窃取秘密、侵入场所等方式侵害法人秘密权。但是,法人秘密权的保护受到国家管理规章和公众知情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