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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3.3.3 第三节 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

第三节 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

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是人格尊严的具体表现。

一、名誉权

1.名誉权概念

名誉权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才干、功绩、职业、资力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在于使他人和社会对于民事主体的评价能够做到名副其实。名誉分为内部名誉和外部名誉。内部名誉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各方面的评价,属于内心的名誉感,内部名誉不受名誉权的保护。外部名誉指社会对于民事主体的评价,外部名誉受到名誉权的保护。

2.名誉权的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均享有名誉权。

(2)名誉权与财产利益具有相关性。良好的名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良好的社会信用,增加商业交易的可能性。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良好声誉会带来大量的财产利益。

(3)名誉权需要延伸保护。自然人死亡以后,名誉权仍然应受到保护,其保护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

3.名誉权内容

(1)名誉维护权。民事主体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名誉。这种维护包括两个方面,在内部方面,民事主体通过努力完善自己,维持良好的名誉感。在外部方面,民事主体有权通过采取合法的手段,阻止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名誉得以恢复。

(2)名誉利益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良好名誉从事社会活动,获得各项收益。尤其是商业领域,企业可以通过利用商誉获得经济利益,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经济收益。

4.名誉权的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对于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例如利用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损害他人名誉,利用内容不当的文学作品损害他人名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权的保护中应该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不能对两者实行同等保护,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需要作出适当限制,协调新闻的报道权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否则会导致新闻监督力度的减弱。

二、荣誉权

1.荣誉权概念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人格权利。荣誉指权威组织对于特定民事主体因其突出表现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荣誉权的基本性质是身份权,同时,荣誉权也具有一定的人格权的性质,因此,荣誉权具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

2.荣誉权特征

(1)荣誉权的主体为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均享有荣誉权。

(2)荣誉权是积极的评价,是针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突出表现所进行的评价,并非一般性的评价。

(3)荣誉权是正式组织作出的正式评价。荣誉的授予一般依据正式的标准、正式的程序,并通过证书等外在标志表现。

3.荣誉权内容

(1)荣誉保持权。荣誉保持权指对于荣誉本身的保有,例如,劳动模范、革命烈士、免检产品等;已经获得的荣誉非依法定的依据、法定的程序不得剥夺。

(2)精神利益支配权。权利人因获取荣誉而享有受人尊敬以及自我满足等精神利益,权利人可以自主支配。

(3)物质利益支配权。因为拥有荣誉,权利人有权获得财产利益,并有权自主支配;也有权通过依法许可使用获得物质利益。

4.荣誉权保护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法人的荣誉称号,诋毁自然人、法人的荣誉。

三、信用权

1.信用权概念

信用权指民事主体对于其信用所享有的人格权。所谓信用指民事主体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中的评价。现代市场中的交易多为非及时履行的交易,需要依赖信用,否则无法进行交易;由于信用的重要性,所以独立出来形成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2.信用权特征

(1)信用权的主体为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合伙、法人均享有信用权。

(2)信用权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信用是对于民事主体综合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是个人人格要素的体现,属于人身利益;同时,信用可以直接转化为财产利益,在受到侵害时产生财产损失。

(3)信用权以信用为客体。信用是一种社会评价,信用权的存在是为维护偿债能力的正常社会评价。

3.信用权内容

(1)信用保有权。民事主体有权拥有信用,并可以通过提高自己的经济能力提高社会评价。

(2)信用维护权。民事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信用不受外来侵害。由于信用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其他民事主体均对权利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人信用的不作为义务。在信用权遭受外来侵害时,有权依法采取救济措施。

信用利益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良好信用,开展社会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还可以经营信用业务,如担保公司的业务、银行的信用证业务。

4.信用权保护

信用权为独立的人格权,赋予民事主体信用权,有助于信用主体维护自己的信用,形成信用并转化为无形资产;保护信用不受非法侵犯,也有利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信用权的内容包括有信用保有权、信用利益支配权和信用维护权。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5.社会征信系统

社会信用关系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信用信息的流通性与真实性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并保障交易安全,征信系统是对信用权保护的技术支持,征信机构必须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提供,以及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资料。

民事主体有权依据法定的渠道获取其他民事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必须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

相关国家机关负有信用信息提供义务。法定的机构负有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档案。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记录等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将检查、抽查的结果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

公平授信。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

信用信息主体异议权。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