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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3.3.2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形象权、声音权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形象权、声音权

一、姓名权

1.姓名权概念

姓名权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姓名是自然人的名称,属于标表型人格,其中,姓标示家族,名标示个人。因为通过姓名这个符号,将一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所以,姓名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利益。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除正式姓名外,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使用重名的自然人姓名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避免造成混淆、误导。

2.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由其监护人决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2)姓名使用权。凡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文书以及向法庭作证等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3)姓名变更权。自然人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应依规定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户籍簿及身份证上作相应的变更。

(4)姓名维护权。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例如,某校毕业生将原学校校长赵某以真名写进小说,充当反面人物,赵某以侵害姓名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赔偿。

二、名称权

1.名称权概念

名称权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保有自己取得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侵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在地、字号(或商号)、行业、组织形式。

2.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决定权。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民事主体决定自己的名称以后,一般需要登记注册。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但是,决定自己的名称也受到有关规定限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其一,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其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其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名称使用权。民事主体应当依法使用自己的名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法律文书上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使用的名称相同。

(3)名称变更权。民事主体有权变更自己的名称,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4)名称转让权。名称上面可以负载商誉,成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交换价值,民事主体有权转让自己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须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并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三、肖像权

1.肖像权概念

肖像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是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的自然人形象。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对肖像权作了规定,但其以营利使用为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要件,这种规定存在局限。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人对肖像利益有较为完整的支配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的自然人均具有肖像权,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肖像权。名人的肖像权在人格利益之外,更多地包含了商业利益。例如,关于肖像的保护中发生争议较多的是模特肖像权、剧照肖像权、体育竞技肖像权等问题,其中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人格利益问题,非法使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更多地是造成商业利益损失而不是精神痛苦。所以,对于名人肖像的商业利用,应该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

2.肖像权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作为人格权意义上的肖像,仅仅指自然人的肖像;卡通人物、神话人物的形象通过财产保护规则调整;法人及其他组织也不具有肖像权。

(2)肖像权体现自然人的精神利益。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再现,负载了人们的自我认同、自我欣赏、社会认同等精神利益,非法毁损、玷污他人肖像属于损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则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

(3)肖像权与物质利益具有关联性。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再现,与自然人的内在属性和社会心理过程联系在一起。当一些名人的肖像与某些商品联系在一起,如体育、演艺明星代言产品,会给人带来健康、美丽、富有、幸运等方面的良性联想,从而产生追随模仿效应,并诱导消费行为,给商家带来利益。“与麦当娜使用同样的化妆品”会使一些女性产生心理满足,激发购买行为。

3.肖像权内容

(1)肖像制作权。权利人有权通过一定的物质手段将自己的形象表现出来,如通过绘画、摄影机、照相机、监视录像、网络视频等手段。同时,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非法制作其肖像。

(2)肖像使用权。权利人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

4.肖像权保护

自然人有权保护肖像权不被侮辱、污损、丑化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例如,大连市某广告公司超越约定使用范围,在广场和人行街道地灯上以某男性模特形象代言的西装广告,带来行人用脚踩踏其肖像头脸的效果,该模特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自然人死亡以后,肖像仍然可能存在和被利用,可能存在对于死者肖像的污损、丑化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所以对于死者的肖像,需要进行延伸保护,死者肖像权的保护由其近亲属行使。

四、形象权(2)

1.形象权概念

形象权指以自然人人体形象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广义的形象权是指商品化权,狭义的形象权是一种具有独立地位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声音、肖像等综合的人格要素并能获取经济利益的排他性支配权。形象权包含了人们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

2.形象权特征

(1)形象权以人体形象或者部分形象为客体。可以以整体形象为客体或者除面部以外的部分为客体,例如,手形模特的形象就是以手的形象为客体。

(2)形象权包括自然人的动作形象或表演。形象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在自然人的动作形象或表演形象上可以成立形象权。

(3)形象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真人出场,也可以负载于载体。餐馆的迎宾小姐、足球比赛的足球宝贝、车展活动中的车模等形象权负载于真人出场;而电影、电视剧、舞台演出的形象可以固定于特定载体。

3.形象权内容

(1)形象支配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形象拥有支配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设计自己的形象,也有权决定将自己的形象体现于特定的场景或特定的载体。

(2)形象使用或使用许可权。自然人有权对于自己的形象进行使用收益,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商业或非商业使用。例如,餐馆的迎宾小姐、足球比赛的足球宝贝、车展活动中的车模、产品的代言广告等。

(3)形象保护权。形象仍然可能存在和被利用,可能存在对于权利人形象的污损、丑化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自然人死亡以后,形象仍然可能存在和被利用,可能存在对于死者形象的污损、丑化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所以对于死者的形象,需要延伸保护,死者形象权的保护由其近亲属行使。

五、声音权

1.声音权概念

声音权指自然人对于自己声音所体现的人格价值进行支配和保护的权利。声音与姓名、肖像一样属于个人的重要特征,声音可以将一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所以,声音可以作为一个人格价值因素予以保护。《秘鲁民法典》第15条规定了声音权。

2.声音权的特征

(1)声音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的声音属于人格权保护对象,自然界的声音和机器造成的声音不属于人格权保护对象。

(2)声音权保护的内容是声音的特质和技巧。声音所包含的内容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3)具有艺术价值的声音权具有财产相关性。权利人可以通过商业性演出获得财产,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模仿其声音进行营业性演出或制作商业性广告。

3.声音权的内容

(1)声音支配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声音享有专有权,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模仿。

(2)声音使用权。自然人有权自主使用自己的声音进行交往等社会活动,他人不得干涉。但是,职业需要的限制除外,例如,学校可以要求教师工作时使用普通话。

(3)声音许可权。声音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商业性地使用其声音获得报酬。

4.声音权的保护

声音权受到法律保护,声音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是,公众人物从事公共事务活动的声音保护应该受到限制。

声音权被侵害的形态包括:(1)他人未经许可对权利人的声音进行录音保存或使用。(2)他人未经许可对权利人具有艺术价值的声音进行商业性使用。(3)他人未经许可对公众人物在私人场合的声音进行录音保存或使用。(3)(4)进行侮辱、丑化性的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