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学
1.3.3.1 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

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一、生命权

1.生命权概念

生命权指自然人作为生命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权利。自然人的生命是指人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法律保证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生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是最高的人格利益,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

生命权本质上所体现的应当是自然人在不妨碍他人与社会的前提下对于自我生命的掌握与支配,它不仅要维护物理意义上的生命延续,更要追求生命的高质量;不仅意味着一个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时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也意味着他在生命质量非常低下的时候,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1)

2.生命权的特征

(1)生命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生命权的权利主体。

(2)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的保有、生命安全的维护和生命的自我处分。

3.生命权的内容

(1)生命安全的维护权。自然人有权维护生命安全,当生命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生命安宁维护权。法律禁止将自然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自然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有权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或者脱离危险境地。例如,自然人所居住的处所受到高压、高速、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巨毒等危险侵害时,有权要求责任人采取措施保证其生命安全。受到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或个人行为的威胁时,有权采取避险措施。

(3)生命利益支配权。生命利益支配权主要涉及自然人是否有权支配自己的生命。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权利人能否主动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包括从事登山、探险等危险活动、从事自我禁闭等极限挑战活动以及参加战争等危险活动,因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一些冒险活动和牺牲行为,有些置生命于危险境地的行为为社会所提倡,所以,权利人有权主动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另一个方面是权利人能否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涉及自杀、安乐死等方面的问题。在诸多宗教伦理中,人的生命由神决定,一般禁止自杀和安乐死;在受这些宗教价值影响的法律中,一般也禁止自杀和安乐死。我国法律对于自杀未作禁止性规定,但对于在公共场所以自杀相要挟,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应进行处罚。对于安乐死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帮助别人进行安乐死的医疗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医疗机关的救济义务

自然人因灾害、事故等原因致使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急需抢救而不能立即支付医疗费用,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救助。

二、健康权

1.健康权概念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维护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机能完整为内容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自然人首先是作为生命体而存在,物质性的身体是其基础,所以首先需要维护身体组织器官的健全与机能完整;其次,人们的个人生活和社会活动均通过心理活动过程,维护心理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是健康的重要内容;最后,人具有社会性,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所以,能够与社会进行正常的交流互动,能够在社会中具备正常的生存发展机能也是健康的基本内容。

2.健康权的特征

(1)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健康权的权利主体。

(2)健康权的内容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机能完整。因为人不仅是物质实体,而且是精神存在和社会存在,所以,健康权包括生理、心理和社会机能方面的内容。

3.健康权的内容

(1)生理机能健康维护权。生理机能是自然人健康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正常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自然人有权采取措施维护物质机体的组织器官完整和功能正常;当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或者侵害威胁时,权利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

(2)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心理机能健康是权利人享有正常的生活,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关系复杂化,生活压力增大,心理健康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针对侵害心理健康的行为,赋予权利人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当自然人的心理健康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或者侵害威胁时,权利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例如,性骚扰会导致受害人心理上产生不健康的后果。

(3)社会机能健康的维护权。人是社会存在物,自然人能够与社会进行交流互动,获得生存发展的条件是健康的要素。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出现一批沉迷于虚拟世界,对于真实世界感到陌生并无所适从的人,其社会机能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赋予权利人社会机能健康的维护权,当自然人的社会机能健康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或者侵害威胁时,权利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

(4)健康利益的支配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健康利益是否拥有支配权,这在学界存在争议。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健康利益的支配权涉及宗教、道德伦理、文化习惯、法律制度等方面,并且,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健康利益进行支配一直处于事实状态。所以,从法律上应该赋予自然人对于自己健康利益的支配权。例如,有关科研机构开发新药或者新的治疗方法,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经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告知可能产生的损害,并经其同意。

4.医疗机关的救济义务

医疗机构是维护人们生命健康、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一方面,医疗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人们的生命健康属于人们最基本的利益,从而也属于最基本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医疗机构的意思自治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承担法定的救助义务。自然人因灾害、事故等原因致使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急需抢救而不能立即支付医疗费用,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救助。

三、身体权

1.身体权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身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身体权的主体。身体权重在维护人身肉体组织的完整与支配利益,不同于生命健康权;身体权有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的客体和内容,属于独立的人格权。在实务中,对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依照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处理;造成死亡的,则属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如果既未造成伤害,又未导致死亡的,则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例如,非法剪除他人的指甲、毛发,医疗过程中误切病人器官组织等,就属于侵害身体权而非健康权。

另外,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体中能够分离出越来越多的物品,例如器官、精子、卵子、血液、骨髓、乳汁、毛发、细胞、基因信息等。

2.身体权的内容

(1)维护身体组织完整的权利。身体组织是人的生命存在、生理功能发挥的物质基础,在身体组织完整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正常的生活。法律赋予自然人维护身体组织完整的权利,有权保护身体完整不受侵害。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身体组织具有支配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

(2)对于身体或身体组织的支配权。在社会生活中,身体的支配方式,包括手术治疗、医学试验、捐献、遗传鉴定、人体克隆等。自然人可以将身体的血液、骨髓、器官等捐助,也可以将遗体等捐助;自然人生前不反对前项捐助,死亡后,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将遗体或者遗体的一部分捐助。自然人的遗体、骨灰受法律保护,不得侮辱、损害遗体、骨灰。所以,法律在提倡善待自己身体的同时,也承认权利主体对于自己身体及其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3)身体权的客体,即可供支配、处分的人体,对身体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所应受的限制。例如,禁止买卖人体,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处分行为无效等。对身体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

四、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需要依法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侵害生命权后果最为严重,除民事责任之外,一般构成刑事责任;侵害健康权次之,除民事责任之外,也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侵害身体权后果相对较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不构成刑事责任。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责任人应当赔偿。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