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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3.2.2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包容性与不确定性,一些与人格相关的利益需要保护,又不能归结于特定人格权种类之中时,就需要通过一般人格权提供保护,所以,一般人格权不能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其内容。从理论上可以将一般人格权总结为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一、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相互独立,每个民事主体均拥有独立的人格,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应该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人格独立包括意志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以及责任独立。意志独立保证了行为人的自主决定权;财产独立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信用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名义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外在标志与符号,便于识别和权利义务归属;责任独立指民事主体一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无须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他人也无须为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二、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高下之分。人格平等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基调,在民法上,不分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彼此之间地位平等。正是由于人格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方式才不能采用“命令—服从”模式,而是采用平等协商模式。

三、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指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主实施民事行为,他人不得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人格自由,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人格自由是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在逻辑上的必然推论。

四、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指民事主体作为民事法律上人的地位与资格应该得到承认,人格尊严要求民事主体要被当作完整的民事主体看待,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互相尊重。

【思考题】

1.什么是一般人格权?

2.如何理解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

3.如何理解一般人格权的特点?

4.如何理解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5.我国民法中对于一般人格权有哪些规定?

【注释】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374页。

(2)参见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64~6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