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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3.2.1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统帅地位。(1)一般人格权指以人的独立、自由、尊严为内容的人格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全部人格利益,是一种总括性权利。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弹性和开放性,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扩充其内容,具有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一般人格权进行规制,从逻辑上更具有合理性,在功能上有助于完善对人权的保护,通过解释和创造功能的发挥可以弥补对人格权立法规定的不足,通过一般人格权解释和补充适用具体人格权,完善对人格权司法保护活动。基于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立法上应该先规定一般人格权,概括性地确认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再规定具体人格权,规定每一项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和保护方式。对于一般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有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应该作出明确规定。

二、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人格权的主体范围广泛,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一般人格权,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以及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一般人格权从抽象层面上保障人格利益,对于某项特定的具体人格权,可能存在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而有的民事主体没有的情形;但是,只要是民事主体,其人格存在并受法律保护,即享有一般人格权。

2.内容的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包容性,不但包括具体人格权所反映的内容,也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其内容极为广泛,可以依据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标准,依据具体情景进行解释,无法通过列举方式穷尽。

3.客体的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为一般人格利益,具有高度概括性。对于一般人格利益的解释,只能通过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这几个方面予以解释,不能归结为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总和。人格这种概括性可以将每一项具体的人格权通过一般人格权进行解释,例如,可以认为姓名权、隐私权体现了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2)

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具有抽象性和包容性,一般人格权具有一般条款的功能,可以产生、解释和补充具体人格权,从而发挥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功能。

1.产生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孕育并产生具体人格权。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要求随着社会生活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某类人格利益的重要性凸显,需要通过形成专门的人格权类型进行确认,并且由法律明文规定为人格权,那么,这类人格利益就通过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无须再借助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

2.解释具体人格权

在具体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时,需要借助一般人格权加以解释,将某项特定的人格利益纳入或者排除出具体人格权保护的范围。例如,网络空间存在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就需要借助一般人格权所体现的精神予以解释。

3.补充具体人格权体系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格利益需要保护,但是,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并不能够通过具体的人格权类型进行保护;此时,法院也不能因此拒绝提供保护,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作为判决依据,提供司法救济。

四、一般人格权的解释

具体人格权之外的某项人格利益是否可以进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需要进行识别、判断和解释。应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形,由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