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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3.2 第十章 一般人格权

第十章 一般人格权

【本章要点】

一般人格权指以人的独立、自由、尊严为内容的人格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全部人格利益,是一种总括性权利。一般人格权具有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广泛性、客体的概括性;具有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立法上应该先规定一般人格权,概括性地确认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再规定具体人格权。

【引读案例】

某县公安局长甲醉酒,见反贪局长乙经过,随即对乙进行殴打,踢伤乙生殖器致使其丧失性功能。后诉诸法院,乙之妻丙基于乙丧失性功能提出一项独立的赔偿请求。问:法院能否支持丙的诉讼请求?法官应该依据何种法律规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