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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3.1 第九章 人格权概述

第九章 人格权概述

【本章要点】

人格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资格。近现代民法中对于人格进行权利化,规定了人格权行使和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人格权的效力和保护。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人格权为非财产权,人格权是支配权,人格权是专属权。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以享有人格利益为目的。人格权与民事主体同在,一般不得转让或抛弃;自然人与法人均享有人格权。

【引读案例】

甲写小说以自己毕业的中学为背景,将校长乙塑造为一个流氓,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乙诉诸法院。问:甲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乙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乙的权益如何救济?

一、人格

1.人格的含义

人格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具有多种含义。

第一种含义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意义上,人格与权利主体同义,可以进行互换,有人格即为权利主体。第二种含义指作为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种含义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1)

2.人格的权利化

近现代民法中,为了加强人格利益保护,对于人格进行权利化,规定了人格权行使和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人格权的效力和保护。确认了一般人格权;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具体人格权类型。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方面权利。从理论和立法上突破了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的限制,承认自然人、法人均享有人格权,承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确认了法人的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不受侵犯;对于法人的一些重要的人格权作出规定,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具体法人人格权类型,确认了法人的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具体人格权。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与该自然人、法人不可分离,人格权不得转让、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具有更强的伦理性,具有不同于财产权的性质,并且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同样存在区别。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得转让,非基于法律规定,不得予以限制。

3.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具有人格利益的权利的私法化保护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利益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等,这些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具体人格权,与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共同构成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在法理上应该将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确认为民事上的具体人格权,对人格性宪法基本权利提供民法救济。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可以对宪法或者其他法律中确认的实体人格权作出概括承认,但对未民事权利化的人格性宪法权利的民法救济做出相应的规定,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权利可以在民法诉讼和判决中直接引用;也可以通过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来实现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

二、人格权

1.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以享有人格利益为目的。人格权与民事主体同在,一般不得转让或抛弃;自然人与法人均享有人格权。

自然人人格权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就其人格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然人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内容的一般人格权;也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

法人人格权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不受侵犯的民事权利。法人组织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实际存在,人们经常需要与法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法人享有法律人格,以法人人格利益为基础,形成法人人格权利。它的客体,是民法所保护的法人实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法人意志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包括,法人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也包括法人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

2.人格权的法律特征(2)

其一,人格权为非财产权。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权利,现代社会中,法人与其他组织也获得了人格权,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主要体现了人格利益,一般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虽然在现代市场关系中,公众人物能够通过支配和利用自己的人格要素,获得重大的经济利益;但是,这只是体现了人格要素作为手段产生间接的经济利益,不能改变人格权为非财产权的基本属性。

其二,人格权是支配权。所谓支配权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直接对于权利的标的为法律行为的权利。人格权为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对其人格要素为法律所允许而实施行为的权利。人格权的事实支配指权利人对于人格权的客体与权利人相结合的部分,通过“实施行为”加以处置。包括从事冒险活动、网络公开照片等自行利用;也包括自我禁闭、自伤、自残、自杀等自我抛弃行为。人格权的法律支配是指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有偿或者无偿地处分自己所享有的某些人格权之客体要素,或者为自己享有的某些人格权设置暂时性的限制。体现在以交易形式对人格权进行支配的“商事人格权”或者“人格商化”。

其三,人格权是专属权。一般认为人格权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在自然人的人格权方面,专属性还表现为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之后的某些人格利益的专属保护。

3.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各国和地区民法对人格权的规定主要采取三种立法模式。一种模式是“权利设立+权利保护”的规范模式。这种模式先在主体制度中规范人格权的种类、内容,再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这种立法体例将人格权作为权利保护,瑞士、意大利、蒙古、越南、埃塞俄比亚和我国澳门采用这种模式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另一种模式是在侵权法中对人格权作出规范。主体部分对人格权不作出规定,只在侵权行为法中涉及人格权的相关内容,因为侵权行为法属于保护性规范而并非赋权性规范;即这种模式中只有保护性规则,无赋权性规则。这种立法体例遵循将人格作为“人的本体”保护的思路,并认为人格权的确认并非仅仅属于民法的功能,更多意义上应该属于宪法上的问题,属于需要通过宪法进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包括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均采用这种模式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第三种模式是制订单独的“人格权法编”。中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即民事权利一章,却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给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具体内容上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应坚持《民法通则》的立场,制订单独的“人格权法编”。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制定了《魁北克民法典》,在这部1994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魁北克人打破民法典的立法传统,设专章规定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这一章的名字就叫做“部分人格权”。该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尊重人格尊严,第二部分是尊重儿童的健康,第三部分是尊重隐私和名誉权,第四部分是死者遗体的保护。全章一共40条,采取独立成编的立法例。这种人格权立法体例中,可以突破法律文本中的篇幅限制,可以容纳日益增加的人格权类型。

4.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

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该自然人没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已经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其他法律对人格权的内容、保护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格权的保护方式。(1)人格权请求权方式。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3)(2)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及其责任,规定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和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尊严的侵害行为的责任及责任方式。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界定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精神赔偿金等侵权请求权。

在社会生活中,基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人格权也会受到某种限制。其一,受言论自由权限制。民事主体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荣誉等具有精神内容的人格权的行使和保护必须与言论自由等权利的行使相协调,正当的言论不发生人格侵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对于批评文章,只有基本内容失实才认定侵害名誉权,基本内容真实但没有侮辱情形的,一律不得认定侵害名誉权。因新闻报道等需要,可以合理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法人的名称。其二,受到公共资讯和公共言论的限制。公共资讯和公共言论是比私人人格权更高的利益,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受到其特殊身份的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适当地受到限制,官员的个人财产等私人信息需要接受财产申报等制度的限制。其三,受到司法和公共安全的限制。司法和公共安全活动中,经常与个人人格权利益发生冲突,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协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格权。例如,网上发布被通缉者照片和私人信息,安全检查对于人身产生的限制等。

【思考题】

1.什么是人格?

2.如何理解人格的权利化?

3.人格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4.如何理解人格权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5.我国民法中对于法人人格权有哪些规定?

【注释】

(1)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2)参见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114页。

(3)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