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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8.3 第三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三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曾有占有他人之物经过若干年后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规定。这种时效即为后世取得时效的渊源。而在罗马裁判官的判例中,有规定对裁判官所予的诉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则丧失诉权,不能再起诉。这种时效即为后世消灭时效的由始。

时效制度具有以下三个要件:

1.必须有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即必须具有占有的事实或者权利不行使的事实。

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一定的期间”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变更。故时效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带有强制性。

3.必须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因为时效届满发生权利取得或丧失权利的效果。

二、时效的分类

在民法领域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二是消灭时效(有些国家的民法称为诉讼时效)。前者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后者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民事主体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某种他物权,此种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它是罗马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客观要求,其产生与罗马法固有的制度构造息息相关,大抵是罗马法过于注重交易的形式主义之结果。在古罗马社会里,为了保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在契约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根据严格的形式要求,当事人不履行规定的程序,只有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付和取得的事实,所有权无法完成转移。这样,一个人如果没有依照规定的形式取得他人的财产,纵使事实上财产已属于他,但在法律上他尚未取得所有权,为无权利人,故而就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矛盾。为了消除长期占有而无法取得所有权的现象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和混乱,产生了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具有两点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设置取得时效有利于减少产权纠纷提高财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效率。采纳取得时效制度,在时效完成后,动产占有人即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占有人得以请求登记为所有人,既可避免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因权利归属而发生的摩擦及为确权而不得不进行的诉讼,还可为登记机关履行不动产登记程序提供依据,减少行政诉讼。其次,取得时效重新配置和利用闲置资源,有利于物尽其用,可以使有限的社会资源造福社会。取得时效制度解决了原所有权与事实占有权分离后形成的产权模糊问题,而模糊的产权制度是增加社会成本的最基本的原因。

(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后该请求权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法律事实。时效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时代。《十二铜表法》中已经出现有关取得时效的记载。消灭时效出现较晚,最早的消灭时效称为提出诉讼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即丧失诉权。尽管在具体表现上存在某些差异,但是各国现代民事立法中均有有关消灭时效的规定。

传统观点认为消灭时效存在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保护义务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导致遭受不利益,因此应当允许义务人以消灭时效作为抗辩。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此为时效制度应有之意。为维护该种社会信赖,有必要给予法律上的某种承认。

3.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得保护。消灭时效制度给予怠于行使权利人有效的压力。权利人在相当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其权利不再有值得胜诉保护的必要。在此种角度上,消灭时效制度有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听任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存在,也对诉讼构成威胁,尤其是证据方面的问题。

(三)处罚时效

处罚时效是公法上规定的一种时效制度,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逾期不行使其公权即处罚权或者执行权,便消灭其权力的法律制度。处罚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执行时效。

总之,一国的时效制度有不同种类。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只是其中之一。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与其他时效制度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我们应当在比较中学习与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