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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8 第八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八章 民法上的时间

【本章要点】

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它在民法上被规范出来,成为时间规范。有两种作用方式:一种是就其本质属性的抽象,规定为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一种时间属性;另一种是针对某种特殊实施状态的存在,由于其涉及当事人利益关系的稳定,规定经过一定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

【引读案例】

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货款。试问: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哪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