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项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件。
意思表示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层意义:(1)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一种将内心意图向外进行表达的行为,于此意义上,意思表示具有客观性,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应采客观判断标准。(2)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进行私法行为的主观意图,即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动机与目的。私法行为效果的产生是其主观期望的结果,于此意义上,意思表示具有主观性,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应采主观判断标准,应力求探寻表意人的真意。(3)意思表示最终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其相互关系的精髓在于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核心要素,没有意思表示便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这是在所有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中区分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的关键。
关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差别,理论上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一个要素,而不是法律行为本身,但有的学者如萨维尼认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是相同的概念。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基本上也作了与萨维尼相同的理解。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学者们多有争议。如德国学者通常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五要素构成。日本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则并非其构成要素等。我国学者亦对此认识不一,有五要素说、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五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的要素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三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的要素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二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的要素为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在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内容是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必备的。
1.因为一定的动机形成一定的思想活动,即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
2.基于这种动机形成追求私法上法律效力的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在意思表示中,表意人在内心现有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此项效果包括获得财产上、身份上或者精神上的法律利益,如买受人期望获得财产所有权,出卖人期望获得价金,购票人期望欣赏音乐会,演出人期望获得报酬等。行为人的期望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才有效果意思,否则不在法律规范之列,如邀请好友晚餐、举办学术研讨会,虽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也应遵守,但不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基础,它促使意思表示的形成,最后实现民事行为的效果。但效果意思与意思表示的动机不同,当事人可能因上学、送礼、陈列等各种动机而购买书籍,动机只是意思表示的间接原因,取得书籍的所有权才为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基础,以目的意思为前提,在意思表示的过程中,行为人现有目的意思,然后才有效果意思,但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融合。缺乏效果意思的社交性协议、交易意向书不构成意思表示。
3.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没有表示行为,即使有了内心效果意思,也不能将其客观化,而无法取得法律效果。因此,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表示行为除当事人间有特别约定外,应按照社会上一般表达方式或者某一行业、某一地区习惯上的表达方式为之,否则难以推断其内心的目的意思,不发生表示行为的效力。一般而言,表示行为应以社会上通用的语言、文字、动作为之。所使用的文字、语言含义不清时,如何认定其表示行为,则属于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
可见,民法理论的意思表示中的意思与表示都被细化了,意思被分解为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但其核心依然是意思与表示。两者缺一不可。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也是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表意人作意思表示也就是表现意思表示的方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默示表示,是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
根据当事人以作为(积极的行为)还是不作为(消极的行为)为表达意思的,又可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某种积极的行为表达其意思,他人从其行为中可推断出其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以消极行为表达其意思。
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四、意思表示的分类
(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应否向相对人表示,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对人,如订立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如要约和承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悬赏广告。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需向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构成双方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相对人,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无相对人,如承认、撤销、抵消、免除皆有相对人。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于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也有的在意思表示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
(二)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包括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等;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而订立合同。
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了解的状态时起发生效力。至于相对人是否了解,则应依一般的情形而定。若相对人故意充耳不闻,亦不因此阻却其效力的发生(2)。若因相对人是生理上有客观障碍的聋哑人或者对外语能力不足者以外语表示,则相对人是否已经了解,应斟酌相对人的反应动作和表示行为加以判断(3)。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由于其经过传达媒介,才能沟通意见,情况较为复杂。其意思表示应于何时发生效力,主要有四种立法例:(1)表示主义,又称表白主义,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为,即发生效力。(2)发信主义,又称投邮主义,于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如函件已付邮时发生效力。(3)到达主义,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4)了解主义,于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用到达主义,如《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独立完成且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例如债务的免除、捐助行为、遗嘱等。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是指必待他人的意思表示,始能成立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合同的订立、股东大会的决议。
区分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双方行为或者多方行为。
(四)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区分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有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
(五)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所为的表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为人有其他特别因素或者受其他不正当影响,其意思表示均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处于真意的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有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均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具备一定条件时,表意人可以撤销。
区分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除上述分类外意思表示在学理上还有如下分类:要式意思表示与不要式意思表示,财产上的意思表示与身份上的意思表示,有偿的意思表示和无偿的意思表示以及主意思表示与从意思表示等。
五、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的瑕疵是指意思与表示存在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可以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成立有瑕疵的表示。在表示行为之前的意思形成阶段,瑕疵就可能已经存在。如果表意人受到对他实施的欺诈或胁迫的影响,则他的表示就缺少了自决行为所需要的自由决策的可能性。意思表示的瑕疵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类型。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如甲欲将自己种的西瓜卖给乙,但嘴上却说送给乙。
1.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单独虚伪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有的译为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例如,表意人在朋友称赞其时装时嬉笑地说:“你喜欢,就800元便宜卖给你。”再如,甲不愿意和乙结婚,由于某种原因他表示愿意和乙结婚,并且结了婚。
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受其约束;(2)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其不一致,而且不希望发生效力,也不准备履行所发生的义务。至于当事人进行虚伪意思表示的动机不具有任何意义。
关于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虚伪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以保护交易安全。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后例涉及人身关系,立法政策和学者观点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不应认定为婚姻无效。
2.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例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友人通谋制造假债权或者虚伪让与财产。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1)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2)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3)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以表意人与相对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而规定了“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恶意串通实质上是指通谋,但并不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既可能是当事人通谋后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之,也可能是通谋后为伪装表示;既可能是当事人之间的通谋,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通谋。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者一方面都存在伪装行为的可能,另一方面又都存在目的违法情形的可能。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恶意串通以通谋为必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伪装行为为必要。
3.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合同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4.错误。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表现行为不一致。例如误将K金当作纯金购买。错误与单独虚伪表示和通谋虚伪表示在意思表示上都是非真实的,但错误是无意识的非真意表示,后者是有意识的非真意表示。
错误的构成要件是:(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2)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为意思表示;(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错误的种类包括:
(1)动机错误。在特别容易发生错误的意志形成发生的错误,称为动机错误(4)。如甲原以为乙要与他结婚,就到某首饰店订购结婚戒指两枚,而乙是与他开玩笑,甲订购结婚戒指的错误就属于动机错误。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行为。
(2)内容错误。在发出意思表示时对其内容发生错误,称为内容错误。如误把紫铜当作黄铜出卖;将单价1000元写成100元。对于内容错误,如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平衡,表意人可撤销该民事行为。
(3)传达错误。由于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错误,为传达错误。在非对话方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需要由传递机关将意思表示传达于相对人,在传达过程中可能发生错误,例如电信部门误将3万元传成5万元等。
误传是传送人或者传递机关无意识的错误传送,如果传达人或者传递机关有故意,则不为误传。传达人或者传递机关在传送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在性质上视为表意人的错误。《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受领人错误。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受领人错误。在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受领人可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如甲写信给乙,表明出卖一辆旧车,甲在信中提到自己的车替换了发动机,且跑了2万公里,但乙只粗略地阅读了该信,没有看清2万公里是指替换的发动机,以为该车一共只跑了2万公里,于是承诺购买该车。此种情况下,乙的错误为受领人错误,受领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5)。
《民法通则》并未直接规定错误,而是规定了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依《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这种规定考虑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包含了错误和误解两个概念,包括了表意人的认识和表达错误,相对人的理解和表达错误,以及表意人的错误陈述(非欺诈)等情形。
对于重大误解的效力,依《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未予撤销前,其意思表示有效。
(二)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正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依《民法通则》规定,意思表示不自由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情况。
1.欺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既为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作用为必要,无意识或者精神错乱中的所为不为欺诈。无行为能力人的欺诈不为欺诈。欺诈行为之情形有三:一是捏造虚伪事实;二是隐匿真实事实;三是歪曲真实事实。沉默是否构成欺诈,通说认为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为限。主观意见陈述是否构成欺诈,通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为标准,如鉴定人故意以非自己的意见为自己的意见,应为欺诈。(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须有使对方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欺诈故意的含义有二:一是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如果行为人非明知其表述的事实为虚假或者虽明知其表述的事实为虚假,而无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意思,不为欺诈。二是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因此行为人虽明知其所表示的事实为虚假,而无利用相对人的错误使其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不为欺诈。在此两种意思之外,行为人有无取得财产利益的意思,以及相对人受财产损失的意思,对欺诈的成立,没有影响。(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表意人陷入错误,不仅指表意人原无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而且包括表意人自己有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更深的错误。如果相对人未陷入欺诈人的欺诈,则不构成欺诈,如出卖人用种种手段隐瞒货物的瑕疵,仍被买受人发现,而未购买其货的,不为欺诈。(4)须为对方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此错误,则根本不为意思表示;二是无此错误,则不以此条件为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由于错误而生,不为欺诈。如小贩以每条红塔山10元的价格叫卖,吸烟的顾客明知是假烟而购买的,不为欺诈。
第三人的欺诈是否构成欺诈?由于现实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使用第三人对交易对手进行欺诈,而且使用第三人进行欺诈较之本人欺诈更能使交易对手上当受骗,因此,只要第三人的欺诈行为与本人利益相关就应视同本人的欺诈。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如存在欺诈行为,则对消费者予以双倍赔偿。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但一般认为,经营者出卖的商品只存在较小瑕疵而非假冒伪劣商品的,则一般不认定为存在欺诈。
2.胁迫。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实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的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胁迫的构成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以对其亲友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自由,也包括人的荣誉、名誉、隐私及财产。已经开始的损害,不足以构成胁迫,但若告知对方将通过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使其损害继续而使其陷入恐惧的,也为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所说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胁迫故意的含义有二:一是使表意人陷入恐惧的意思,二是有使表意人因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除此之外,胁迫人是否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或者使表意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失的意思,在所不问。(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其情形有三:一是目的违法,手段亦违法,如甲对乙说:“你不在伪造的证书上签名,就烧你家房子。”二是目的合法,手段违法,如甲对乙说:“你不履行债务,就揍你。”三是手段合法,目的违法,如甲对乙说:“你不给我钱,我就告发你所犯的罪行。”(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于恐惧状态。恐惧状态应依被胁迫人的主观状态决定。恐惧状态有二:一是表意人原无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发生恐惧;二是表意人原有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加深恐惧。(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者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甲以告发乙的某种不法行为胁迫乙,乙因爱惜名誉而与甲约定给付若干财产,便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有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表意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臆测的。(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有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若行为人没有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至于该意思表示是否显失公平,应以法律或者习惯确定。(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蒙受重大不利。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时明显不十分完整,当事人间可能发生异议,需以解释方式确定其内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而且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在阐明不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在补充不完整的意思表示,有时可订正有误解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是当事人表达的意思不明确、不清楚,法律行为进行时当事人亦无法达成一致。(2)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有权机关的解释,即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审理纠纷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解释。(3)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它只能是已经发出且已经到达相对人的意思表示。(4)意思表示的解释须依据一定的解释规则进行。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
1.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民事行为本身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制的手段。因此对意思表示解释时,应贯彻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词语的原则。这种理论来源于18世纪的理性主义法学,并为19世纪至20世纪的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纳,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典。这种理论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必然产物,其优点是反映了具体表意人的个性化要求,有利于保护表意人的意志自由和利益,保护私有财产的静态利益;缺点是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预期,不利于保护财产的动态利益,不利于对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
2.表示主义。表示主义认为,内心的效果意思虽然是意思表示的起源,但当事人表现于客观效果的意思却是意思表示的核心或者根本。因此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贯彻客观主义原则,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表示主义理论是商品流通日趋高度频繁化和大宗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这种理论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表意人的利益,可能放纵胁迫、欺诈等行为。
3.折中主义。折中主义认为,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效力的重点既不绝对地放在意思上,亦不绝对地放在表示上,而根据具体情况或者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或者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折中主义的宗旨是全面考虑各种利益的平衡关系,既顾及相对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又顾及表意方利益。现今世界多数国家的民法及司法实践均采折中主义,但在立法上采折中主义的前者,还是采折中主义的后者,有所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对意思表示的原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采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本条可以理解是采折中主义,而且是以采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因为要首先保护交易安全,同时又要尊重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很多,各国民法中对意思表示解释方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或者各有其侧重。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加以规定,但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与合同的解释方法大体一致。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意思表示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欲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词句的含义。因此,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首先是文义解释,其余的解释方法也不能脱离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义。
2.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示看作一个整体,从各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阐明意思表示的含义。
3.目的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可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都有一定的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
4.习惯解释。所谓习惯解释是指按照习惯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习惯解释中,尤其要注意交易惯例的作用。
5.诚信解释。所谓诚信解释是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诚信解释的功能主要在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使用上述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检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结论,不应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