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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6.2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根据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一)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即为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可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前者如撤销行为,后者如遗嘱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效力。

出于相对人利益的考虑,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有关行为的后果一般仅使相对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的,如授权行为、赠与行为、遗嘱与遗赠行为等;二是行为人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而享有单方行为权利的,如撤销行为、解除行为、追认行为等。

(二)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即为双方法律行为。

(三)多方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成立;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一般需要各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只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根据以其是否有对价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如买卖、租赁等。其特点是,取得某项权利以偿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有偿行为大多数是双务行为,但在少数情况下,有的单务行为也可以是有偿行为,如有息贷款合同。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如借用、赠与等。其特点是一方当事人无须给付任何代价就可取得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1)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无偿的,如买卖行为必须是有偿的,赠与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该行为不能成立或依法转换为另一种行为。(2)有偿行为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若按此原则有明显的不公平,受损害的一方可依显失公平的规定主张撤销该行为。(3)由于无偿行为中承担义务一方未取得相应代价,因此,法律对他的注意义务往往规定较有偿行为轻,承担的民事责任也要轻。如赠与人将有瑕疵的物品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不能因为物品有瑕疵而追究赠与人的民事责任。

三、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行为。如赠与、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在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可能负担任何义务。如其仍要承担次要义务,且该义务并非是与对方的给付义务相对应,该行为仍为单务法律行为。如在附负担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也负有按约定履行某项负担的义务,但双方所负担的义务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然属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的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如买卖即为双务法律行为。在双务法律行为中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至于一方享有的权利与对方负担的义务是否等价,在所不问。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均为双务法律行为。

区分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务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其义务;一方在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请求对方履行的,对方有权拒绝;一方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法律关系并要求赔偿。单务法律行为不发生上述法律后果。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根据其成立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如民间借贷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行为。

法律行为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的,决定于法律的规定和交易习惯。如《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正确认定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的转移时间;界定当事人应为或所为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其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如捐助行为、票据行为等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在法律行为方式选择上的自由度不同。对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采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当事人未采用法定方式所为的法律行为依法律规定可导致法律行为的不成立或无效。对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若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则不能成立生效。

六、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是否以给付原因的存在或无瑕疵为要件和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划分为要因法律行为和不要因法律行为。

要因法律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的原因,对于买方就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卖方就为取得价款。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

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如签发支票必有签发的原因,或作为付款方式或无偿赠与,但票据行为与上述原因彼此分离,原因的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区分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法律行为的原因对不同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而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时,行为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七、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将法律行为划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对于抵押合同来说,主债务合同就是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指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如担保贷款,借贷行为为主法律行为,担保行为为从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存在。

八、财产处分法律行为和财产负担法律行为

依据财产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还是为当事人设定财产负担,将财产法律行为分为财产处分法律行为和财产负担法律行为。

财产处分法律行为是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例如,物权法律行为即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动产买卖中的交付行为、不动产转让中的过户登记行为。放弃债权、转让债权的行为也是财产处分行为。

财产负担法律行为是指发生债务负担效果的财产法律行为,即债权法律行为。它一经成立后为一方当事人设定债权,对方当事人负担债务,债权人借助于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财产利益。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负担法律行为与处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财产负担法律行为仅对一方当事人发生财产义务负担,而使对方当事人取得债权,权利人只能请求负担义务的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其利益,尚不能直接实现其利益。而财产处分行为则直接使物权发生得丧变动,使权利人直接取得物权,实现其利益。因而,在行为效力方面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处分法律行为只能对特定物处分,而且行为人须有处分权,而负担行为则不以标的物属特定物为限,也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同时,财产处分行为须经过公示始发生效力,而负担行为无需公示。

九、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以行为人死亡为其生效要件,可将法律行为分为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因法律行为。

生前法律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生前就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绝大部分是生前法律行为。

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即于行为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如遗嘱法律行为。

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死因法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法律对其规定较为严格,以免行为人死亡后利害关系人发生争执。例如,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变更就有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