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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6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本章要点】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法律行为的生效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妥当。效力存在欠缺的法律行为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引读案例】

2006年8月,华湘电机厂贴出广告,声称有全新解放牌汽车出售,价格优惠。朝阳农机厂得此信息后,当即派采购员和汽车司机前往购买。8月20日,双方协商议定:汽车价格每辆49000元,价款一次付清。采购员到车库看车时见外表面和轮胎全新,确信新车无误,遂通过银行办理了转账手续。次日,司机将汽车驶回农机厂。8月24日,农机厂用该车运原材料,在返回途中,司机发现发动机声音不正常,经检查,发现全部机器零件陈旧,磨损严重。8月25日,农机厂派原采购员前往电机厂要求退货。电机厂拒绝退货,理由是该车曾经农机厂采购员和司机检查,并已交付,不能翻悔。为此,农机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试问:华湘电机厂以旧车冒充新车出售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何?本案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