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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5.3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个体工商户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较小规模的手工业、零售业、修理业、服务业等工商业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不同于自然人民事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以便于开展经营活动;可以雇工经营,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所以,一般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因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

根据法律的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以及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农村承包经营户能够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支配户内劳动力、组织生产协作,并能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入经济领域,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商品交换等民事活动。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一样,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属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

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思考题】

1.什么是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它有怎样的特点?

2.试述普通合伙的概念、特点,合伙财产的性质及债务的承担。

3.试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注释】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页。

(2)《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可见,合伙的共同经营是广义的,只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就是共同经营。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页。

(4)《民法通则》第32条第2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指相关税收制度规定,对公司征收所得税,公司将税后的股息和红利分配给股东后,对股东所得到的股息红利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说。可见,双重征税是对公司股东而言的,其理论基础是公司和股东是完全独立的主体。

(6)向前、田石英:《金融危机冲击下——企业法理论与实务的最新发展》,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