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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5.1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这些组织也会进行民事活动,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来,故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

从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民事主体有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发展的趋势。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则在自然人的基础上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非法人组织的迅速发展,民法理论开始承认非法人组织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观点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上均有所反映。

在我国,非法人组织也很多,如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未做明确规定,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来对待的。但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已经被承认,从我国民事立法的趋势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亦将会得到确认。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作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一种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非法人组织是社会组织体。非法人组织首先表现为一种人的组合,并且这种组合不是临时、松散的,一般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有名称和组织机构,能形成独立于成员个体意志的团体意志,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该组织进行有关活动。同时,非法人组织通常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虽然对这些财产或经费不享有所有权,但它能支配和使用。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亦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也有其内部机构设置、议事规则,但这些事务更多地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法律一般不作过多规定。

(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法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过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这种限制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如作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非法人组织未经上级授权就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重大区别,法律对法人有较为严格的财产要求,以确保法人有一定的财产基础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进而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非法人组织,法律则没有明确的财产要求,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律一般规定应当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