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学
1.2.4.4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法人的机关

(一)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须特别授权即能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的意志是通过法人机关来形成并实现的。所以说,法人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法人机关进行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的民事行为,法人要承担其法律后果。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1.意思机关。又称为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是法人得以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它有权决定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和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在法人机关中居于最高权力地位。具体形式有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需要注意的是,意思机关是社团法人特有的机关。在财团法人中,根据其性质,须以捐助人的意思为法人的意思,而不得另外设有形成法人意志的意思机关。如诺贝尔基金,只能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基金,而不得将基金移做他用。(10)

2.执行机关。是法人意思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实现法人已形成的意志。法人的对内进行管理、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功能,由执行机关具体实施,其具体形式有董事会、厂长、经理等。

3.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通常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形式有董事长、厂长、经理等。实践中,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往往是互相重合的,例如某一公司的董事长也同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监督机关。是对法人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其设立宗旨在于维护法人的出资人的利益,具体形式有监事会或监事。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组成之一,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例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一些非公司企业法人一般也会在其章程中规定如何确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直接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无须另行授权。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的,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并在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进行活动,其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在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上,有代理说与代表说两种观点。代理说以法人拟制说为根据,认为法人本身没有意思能力,其民事活动由自然人代理,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代理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适用关于代理的规定。代表说以法人实在说为理论基础,认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与法人间是代表关系,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活动就是法人的活动。代表说为通说。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机关包括法定代表人都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法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是代表法人的,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都要由法人来承担,即使其担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有过错,只要是执行法人职务上的行为,也不能例外。

对于法人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有如下一些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58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概念

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

(二)特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有如下的特点:

1.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主要表现在:其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其名称必须标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所使用、支配的财产不是自己独立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管理人员由所属法人指派。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须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经营能力。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我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三)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性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