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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3.3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人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才有可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例如,一个十岁的孩子到书店买学习用书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这个孩子拿着钱去买价值上万元的瑞士名表则可能暗藏巨大的风险,法律通常会认为,对于后一种交易行为,这个孩子是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密切相关,自然人只有在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独立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才具有了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所谓的“意思能力”,这种能力由法律确认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之所以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是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的利益,使其不会因为自己缺乏经验和判断能力而在民事活动中受到损害;二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如果任何人可以以其欠缺意思能力而主张交易无效,则不利于交易的稳定。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是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正常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即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传统民法上称作准治产人,是指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7),但已具备成年人的智力与能力,因而法律赋予其与成年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生活。法律将这类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他们意思能力的尊重及合法利益的保护。

其实用年龄作为划分行为能力的标准只是一个相对科学的标准,确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质上应取决于一个人的意思能力,也就是认识和判断问题的能力,而对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审查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操作,成本也十分高昂的事情,所以不得不用法律规定了一个硬性的年龄标准。年龄标准的采用,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在主观上难以作出定量判断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而采取的客观标准。(8)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具有一定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超出这一范围,这类人则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传统民法上称为禁治产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民通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两种: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传统民法上亦被称作禁治产人。对精神病人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论上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即其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被法律承认,这类人所涉及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不能实施任何的民事行为,一般认为,有两类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实施的,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例如接受赠与、奖励等。(9)二是日常生活中必需的标的数额很小的行为,例如购买铅笔、橡皮,乘坐公交车等。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作为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偏高,将这一年龄规定适当降低则更为合理。(10)

三、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

实践生活中,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如何,外人是很难判断的,为避免他人误解以及免除举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