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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3.1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述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民法上的“人”,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人”,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作为基本民事主体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成为民事主体的人类个体,与之相对应的概念即是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1)

二、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点

(一)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广泛性指的是任何人都有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与人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权利,所以,现代社会,每个人从出生时起,不管自愿与否,就得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其参与资格及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二)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平等性

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是指其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简单而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个自然人主体都可以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自由,也无权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