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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3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三章 自然人

【本章要点】

自然人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参与者,民事法律确立了一系列自然人民事主体的相关制度,包括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住所制度等。本章的要点知识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责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住所的概念及住所的确定。

【引读案例】

18周岁的李刚高中毕业后,决定自力更生,不再依靠父母的供养,与父母商量后,经过办理一定的手续,在小学附近租了一间门面,开始经营纸、笔、书画、杂志等学习用品生意。开业近一年,收益不错。冬天到来时,为了取暖,李刚不慎引燃了房内的物品,致使租用的房屋遭到一定损坏,损失达5000余元,房主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李刚一时筹措不到这么多钱,房主提出“子债父还”,要求李刚父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试问: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李刚父母该不该承担这一损坏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