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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2.3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就是民法规范为了使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而赋予民事主体的某种资格。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说有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诸主张,本章编者认为,权利的本质在于利益与法力的结合,民事主体具有各种利益追求,法律使其中的某些利益追求得以确定,当事人可依相关的民事规范去获得这种利益,由此形成了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划分标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两种基本类型。人身权是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前者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后者如亲权、监护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以著作权为例,其署名权、保证作品完整性权利、修改权等为人格权,而获得稿酬等权利则为财产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以权利的作用或功能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其对应的义务则为不作为的义务,表现为容忍与不干扰等形式,同时,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干扰或妨碍其行使权利。人格权和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而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

请求权属于派生性的权利,即请求权是基于其他基础性权利而产生的权利,没有基础性权利便不能存在请求权,如物权能产生物上请求权,债权能产生给付请求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能产生请求权。当支配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只能通过行使请求权而获得救济,所以请求权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其中又以债权的给付请求权为要,请求权对应的义务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义务。

3.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以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权利。如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的权利,对显失公平行为撤销的权利等。形成权包括承认权、拒绝权、撤销权、催告权、解除权、抵消权、选择权等类型。

形成权与支配权的区别是:(1)支配权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形成权以引起法律关系变动为内容;(2)支配权不需权利人实施行为即可实现,形成权需要权利人以积极的意思表示才能实现;(3)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形成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相对人。

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区别是:(1)请求权以基础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基础权利便不能产生请求权,形成权不以基础权利为前提而能单独存在;(2)请求权的行使具有意思交流的特性,请求权人需要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产生效果,形成权则以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为生效要件;(3)请求权以请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为内容,形成权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设立、变更或终止)为内容。

4.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以阻止其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为目的,故需要以他人已提出请求权为前提。实践中,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最为普遍,如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除此之外,针对物上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均可产生抗辩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权利的效力。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其特征,一是权利上的利益是直接实现的,无须义务人的协助;二是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故又称对世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物权等均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其特征,一是权利的实现需通过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协助,否则无法实现;二是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的人履行义务。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数个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主权利是指在数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如因借贷合同而设定抵押,借贷合同中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抵押而形成的抵押权为从权利。故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也转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与其相分离的权利。专属权有两种类型,一是基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凡人身权均为专属权,不能转让与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使某些主体享有的专属权,如国家对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享有的所有权即为此种类型的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相分离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属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权利是否已经现实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取得而可实现享有其利益的权利。绝大部分的民事权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权利人尚未现实取得而于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将来是否实际取得,则决定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或不出现,如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对调整社会关系进行的结果。

2.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3.请简述物的分类。

4.请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并分析每一种分类方法的依据。

【注释】

(1)除了此处的划分方法之外,我国有学者还将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