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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2.2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要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自然人和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主要的主体,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两者当中,民事权利是核心。民事法律事实是指那些为民法规范所确认的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它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引读案例】

王男和李女均未婚,从2000年开始同居,双方始终没有领取结婚证。2006年9月,王男因车祸死亡,留下个人财产房子一栋价值120万元和现金45万元。李女认为自己有权以妻子的身份继承王男的遗产。

对此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分析。这里我们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李女虽然与王男同居多年,但这种同居关系并不为现行《婚姻法》所调整,因而这两个同居者之间也就不可能因为同居行为而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李女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