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学
1.1 前 言

前 言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之一,是调整私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是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础法,是旨在保护人的私权利的法律。民法学,则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主要学科,是以民法及其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民法及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已经证明,与民法内容的浩繁庞杂和关乎国计民生相适应,民法学不仅博大精深,而且实践性极强;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意蕴深远;不仅著述浩瀚,而且理论精致。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都必须遵循民法的普遍原理,这显示了民法研究对于民法实践的重大意义。不仅如此,对于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而言,民法研究也同样具有着重大的意义。择期要者而言,民法研究对于商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着指导意义;对于法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着模本意义;对于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着基础意义。一言以蔽之,民法乃所有法律的本体,民法学乃全部法学的发源地,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尤其是近现代世界的法律和法学发展史,则更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讲,乃是判断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正是基于对民法和民法学的上述认识,我们编写了这本民法学教材,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师生和法官、律师等相关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学爱好者学习研究民法之用。本教材是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创新思维”系列法学教材之一,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作了系统而深入的阐述,并力求创新。本教材的“新”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理论新。本教材的编者均为长期从事高校民法学教学和科研的教师,有着较强的法学理论水平,尤其是民法学理论水平。各位编者在撰写本教材的过程中,既总结了自己对于相关民法问题的成熟见解,同时也吸收了民法学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对有关争议的阐述,均客观中立,而凡是自己发表独到见解的地方,则均尽可能地言之有据并且以理服人。

其二,体例新。本教材的每一章内容均由四部分组成,即“本章要点”、“引读案例”、“主体阐述”和“思考题”。这四部分各有其特定目的;其中,“主体阐述”是对每一章内容的详细阐述,它是每一章内容的主体,旨在通过对相关理论的详细阐述,使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本章要点”高度概括了将要阐述的主体内容,旨在提纲挈领;“引读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并且经过了适当的加工提炼,旨在既增强教材的趣味性,同时又方便教师的讲授,从而帮助学习者牢固掌握相关概念、原理和知识;而“思考题”则紧扣已讲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旨在为本教材的学习者进行自我检测提供方便。

其三,内容新。本教材和所有应用法学教材一样,对相关法律的颁布和修改密切关注,最大程度地吸收了最新的法律内容,所有阐述均以现行有效的最新的法律为主要参考对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教材初稿完成之后不久,《侵权责任法》即得以通过并公布。为将这部新法的内容囊括于本教材,在对初稿进行修改的过程中,主编和相关编者在认真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本教材的第六编及其他相关部分作了相应的大幅度的修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教材的结构。本教材的全部内容分为六编,即总论、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和侵权法。之所以如此安排本教材的结构,原因有四个方面。其一,按照本教材所属的武汉大学出版社“创新思维”系列教材的编写规划,“亲属法”和“继承法”将单独成书出版,故本教材没有对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理论进行阐述。其二,鉴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身份权属于亲属法范畴,故本教材第二编的名称不是“人身权”,而是“人格权”。其三,在大多数民法学教材中,“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与“合同法”、“侵权法”是并列的,同为债法分论的内容,而本教材为了突出“合同法”和“侵权法”这两部分债法内容,同时考虑到“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的内容相对偏少,故将“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的内容置于“债法总论”当中。其四,考虑到在本教材所属的武汉大学出版社“创新思维”系列教材中,《合同法》教材已单独成书出版,并且本教材第一编第六章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问题已有详细阐述,故本教材第六编“合同法”只阐述合同法的总论,而不阐述各种具体的合同;并且对于合同法的总论,也是只阐述其核心和难点部分,而不阐述与第一编第六章中“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共同的部分。

本教材由孙文桢主编,童列春副主编。各位编者的个人简况和编写分工如下:

孙文桢,男,法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教研室主任,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撰写前言、第一编第一章和第二章、第六编第六章第四节和第五节。

童列春,男,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撰写第二编、第三编。

彭晓娟,女,法学博士,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撰写第五编和第六编(第六编第六章第四节和第五节除外)。

孙耀胜,男,法学博士,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撰写第一编第八章。

李黎明,男,法学硕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法学副教授,撰写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

张宏武,男,法学硕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法学讲师,撰写第四编。

田石英,女,法学硕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法学讲师,撰写第一编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本教材系武汉工程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

由于各种原因,本教材疏漏欠妥错误之处在所难免,真诚地欢迎本教材的每一位读者对本教材提出批评和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我的联系方式是:电话:13163201600;电邮:whsbs0705@yahoo.com.cn。

孙文桢

20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