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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学艺术概论
1.4.2.4 四、巴洛克音乐

四、巴洛克音乐

“巴洛克”这个词在音乐史上用来代表16世纪至18世纪中叶这段时期的音乐风格。巴洛克风格的浮华、装饰性、光怪陆离对于追求古代艺术的质朴、静穆、严谨的文艺复兴艺术来说,是一种退化和堕落。直到19世纪末,德国艺术史学家韦尔夫林才对这一历史时期的所谓巴洛克音乐,作为一种艺术潮流给予肯定和评价。他将这个时期的造型艺术和音乐艺术在风格上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用巴洛克这个概念来概括这个时期的音乐风格特征。这个提法得到许多音乐史学家的承认。巴洛克音乐作为音乐史中一个特定的风格时期被确定了下来。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斯卡拉蒂;法国的拉莫、库普兰;英国的亨德尔;德国的巴赫。

巴洛克时期的音乐风格特征,由于欧洲各主要国家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和各民族的不同的文化传统,呈现出复杂、纷繁的状况,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在多年间,作为一个特定的音乐历史发展阶段,在音乐技法上、风格上也存在着许多共同点:1.大、小调体系取代了中世纪的教会调式体系,转调极为普遍,数字低音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不协和音的处理极为自由;2.二部结构的音乐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两部分相似的音乐材料使两个部分之间在运动、织体上浑然一体,以体现比较单一的情感色彩;3.富于流动的旋律性,以对位的手法不断加以发展。持续不停的节奏运动,虽缺乏起伏性变化,但在各段落之间确已形成强弱、刚柔的对比关系;4.清唱剧、康塔塔已具备经典形式,歌剧、组曲、奏鸣曲、协奏曲等初步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