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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区域一体化:理论纲领、实践转换与存在的问题
1.6.4.4 4.结 论

4.结 论

正如前文中已经指出的那样,就法定的养老基金、法定的医疗卫生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而言,过剩移民似乎不存在任何问题。反之,那种具有提高效率作用的迁徙,甚至会阻止由于对这些制度中的福利金拥有要求权而有可能引发的亏损。例如,在一些国家,存在着多年的等待期,在这期间,向社会保障制度支付的缴纳金必须由就业者来提供,但是,不存在他们对福利金的要求权,而且也不能做累积计算。由于1408/71号条例的实行,一些审慎措施被采用,以消除这类问题。所有的保险期必须在任何一个成员国的立法框架内执行,并依此而进行处理,就像所有这一切在惟一的一个国家之内履行时那样。

对于医疗保险福利金的所有要求权,应该确定可携带性原则(Portabilit-tsprinzip)。在这方面,那些涉及福利金的相关者,不可能因为他们从一个成员国向另外一个成员国迁移而失去他们的要求权。这一点至少适合于法定的养老金。但是,从失业保险中领取福利金却存在着一些限制,对这类福利金的使用也会感觉到某些限制。

但是,通过税收来融资的社会资助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的情况却是另一回事。在这里,必须对过剩移民作出估算,此外,当非歧视性原则、可携带性原则和自由迁徙原则受到限制或者不适用时,也必须对过剩移民做出估计。但是,对于那些在欧盟以外的国家中已经有职业的欧盟公民来说,对补充性社会资助的要求权资格引发了一次向德国的过度迁移。因此,限制措施是否够用,过剩移民是否能退回到一个无足轻重的规模上,对此仍有待商榷。因此,在过去几年里,一些阻止过剩移民的建议被提交了出来。大多数建议至少是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其出发点很有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然而,从欧盟以及各成员国立法的角度来看,说得客气一点,大多数建议都存在问题。一个严格的观察结果同样显示出对自由迁徙采用约束性的限制措施无助于解决问题,而只是推迟问题的解决。此外,在过渡期内采用限制自由迁徙的情况下,既不能带来一个使效率得以改善的迁徙,又导致了过剩移民。显然,德国的财政部长和社会保障基金的代表都没有对管制部门提供支持,相比之下,德国的工会很有可能在这个问题上陈述他们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