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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区域一体化:理论纲领、实践转换与存在的问题
1.5.4.1 1.引 言

1.引 言

当前在学界和政界,人们就欧洲一体化中的三个方面的一体化(Integration drei Aspekte der Europ-ischen Integration)问题展开了尤为热烈的讨论。欧盟将于2004年5月1日又吸收10个成员国,而且与未来相伴随的是更多的国家将入盟,欧盟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构成都将发生明显的变化。此外,当《稳定与增长公约》所产生的影响过去之后,一直存在着对《稳定与增长公约》的各项协议进行修改的可能性,正因为这个缘故,《稳定与增长公约》在当时获得了通过。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欧盟宪法》(Verfassung der Europ-ischen Union)的筹备正是由于欧洲立宪委员会(der Europ-ische Konvent)的缘故,而不得不同来自各方人士的不同意见以及内容上的相互摩擦搅和在一起。

这三个方面实际上已经构成一体化在政治上的主题,当所有这三个方面并非直接关联而且在对它们作初步观察时,这些主题已经同作为“深化的一体化”(Vertiefte Integration)的欧盟的现状有关。一体化已经达到的深度对于新加入的成员国来说意味着对它们在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安排方面提出了高要求。对于欧盟方面来说,欧盟的扩大要求欧盟在有关决策程序和共同政策方面作一些制度上的变动,而这些变动又将在这些方面对将来可供利用的一体化战略产生深远的影响。此外,围绕《稳定与增长公约》所展开的讨论也确定了欧盟一体化所能达到的深度。同深化共同货币的举措相关的是,事实上的相互依赖性受到重视,从而使各成员国在财政政策方面的权限受到限制。然而,这一促进深化的举措表明它自身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且这一措施应当——由于这一措施在事实上是作为限制措施而被强调——至少是在后来部分地被撤回[1],并通过形式化方式或者通过解释的方式而被修改。欧洲议会的工作直接涉及深化过程,亦即同划分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权限有关,并且同决策程序以及相类似的基本问题有关。因此,欧盟一体化的政治方面也就再一次被显著地置于突出地位。

不论是自发的愿望,还是出自对目标的孜孜追求,或者是出于巧合,今天的欧盟的确已经达到了一个深化的一体化阶段,尽管用这篇区区陋文还不足以把达到这个阶段的过程阐述清楚。但是,我们至少可以阐明这个深化过程是如何开始的,它与欧盟的哪些方面紧密相连,它以何时为出发点以及这个一体化纲领是如何表现出其固有的发展逻辑的。

我们若不忽略历史上可追溯的关于统一欧洲的设想和纲领的话(Lipgens,1977),欧洲一体化应当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舒曼-莫奈计划》(Schumann-Monnet-Plan)。该计划可以被看作是一项建立政治联盟和对德国实行控制的建议。从一开始,这就是除了实现经济富裕之外的一个主要目标。第一项成果就是1951年由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建立欧洲煤铁共同体。这一步骤促成了以经济共同体为手段的政治一体化的前景(即莫奈模式(Methode Monnet))。它不仅对后来的一体化行动产生了影响,而且在为成员国的不同偏好找到超国家的解决办法(supranationale L9sungen)方面起了作用。原本是一项包含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GKS)的要素和一个欧洲防务共同体的欧洲联盟的计划,1954年因法国发生的旨在抵制建立防务共同体的全国性集会而落空了。能办到的只是在1957年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WG)和欧洲原子能联营(EAG)。由于有了《欧共体条约》,一体化机构的管辖权扩展到了贸易政策、农业政策、运输政策和竞争政策领域。一开始,这些机构还可以把职权转移到社会政策领域(创立社会基金)和结构政策领域(建立欧洲投资银行)。

正当沿着实现关税同盟方向的发展顺利推进时,在非经济领域推进一体化的努力却蒙受挫折[2]。旨在建立一个欧洲联盟——或者更确切地说——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共同体的更多的计划根本无法实施。1979年由几个成员国组成的欧洲货币体系(EWS)是货币政策合作的一个开端。1987年欧盟南扩之后,随之出现的欧洲统一文件(dieEinheitlicheEurop-ischeAkte)是对创立公约(Gründungsvertr-ge)的一次大修改。通过这次修改,共同政策领域和非共同政策领域被融合为一个整体。内部市场概念很快被确定以及必不可少的操作方法的采用表明,一体化政策正在往完善实物经济一体化的方向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对各国相互承认货币本位以及对最低限度协调作出规定,并且在内部市场诸事务中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些措施加速了一体化进程。内部市场于1992年正式形成。

随之而来的是拟定纲领,就管理进行协商,并且商定一种统一的货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der Maastrichter Vertrag)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一次对条约的修订。该条约除了一致同意建立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一项深化一体化的举措)之外,还与跨国界因素的比例以及政府间事务相关的制度结构相适应。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写道,欧盟将变成一个新的组织,而在《欧盟条约》中写道,该组织将形成某种“法之穹顶”的特征(eine Art“rechtliches Dach”)。它除了在《欧共体条约》中可以读到的“经济支柱”之外,还有在《欧盟条约》中确立的在外交政策、安全政策以及在国内政策与法律政策中进行合作的两大支柱。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GASP,Gemeinsamen Auβen-und Sicherheitspolitik)及警务与司法合作(PJZ,Polizeilichen und Justiziellen Zusammenarbeit)这两个政策领域,同《欧共体条约》中已经规定的经济一体化领域正相反,这类领域纯粹是政府间的,而不是跨国界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不仅拓宽了共同体在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方面的权限,而且还添加了在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健康保障、研究和技术、地区发展、结构政策、产业政策和文化政策这些领域的管辖权。

1995年欧盟向参加《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家(EFTAStaaten)的新一轮扩张开始生效。昔日的那些中央管理经济早在1993年就已经持有加入欧盟的观点了。《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条约》导致在制度基础方面对欧盟进行了两次修正。共同货币已成为现实。《阿姆斯特丹条约》还在就业政策的构成方面拓宽了欧盟的职权范围。在《尼斯条约》中确定,欧洲立宪委员会此时应致力于起草一部欧盟宪法。宪法公约草案以及对每一项条款的构思直到最近才提交,然而,即使以这种形式在欧洲立宪委员会内部还是没有获得通过。在2003~2004年度的下一次政府间会议(Regierungkonferenz)的框架中,宪法公约草案将成为各国首脑负责任地作出决定的依据。只有在2004年那一轮欧盟扩张之后,在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签署欧盟宪法公约。

以此简要形式[3]作为对欧盟深化过程的概述。有关深化的一体化纲领的具体说明将在第二节出现,在这一节中还对与事件的发展过程——这些事件同一体化步骤的开始与变动有关——相伴随的决策带来了什么后果作出了解释。第三节强调的是职权划分(Kompetenzallokation)和强化制度(Institutionenst-rke)使一体化有了哪些进展。第四节开诚布公地陈述,与深化的一体化选择相伴随的一体化战略可能会带来什么限制。第五节用欧盟一体化进程为例来说明哪些“一体化政策的超级规则”(integrationspolitische Meta-Regeln)会使深化成为可能。本文第六节作出了一个简短的结论,并指明了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