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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区域一体化:理论纲领、实践转换与存在的问题
1.5.3.4 4.实践涵义

4.实践涵义

本文不仅从理论思考方面而且从经验检验方面对几个论点作了表述,这些论点同区域一体化共同体在未来将要面临的变动有关。

(1)行之有效并且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体化共同体的数目在未来几年内将会减少。

提出这一论点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第一,小的共同体会发展成为更大的共同体。这一过程最为突出地在拉丁美洲得到了体现,在那里,不论是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还是安第斯贸易条约经济体(Andenpakt),或者是中美洲共同体(即加勒比共同体)都可能被一个全美洲自由贸易区(eine gesamtamerikanische Freihandelszone)所取代。在撒哈拉以南非洲还存在着一些成员国以相互交织的方式加入不同的共同体的现象。在这方面,可以作为对《洛美协定》模式的仿效,将现有的许多孤立的并且往往只是建立在一纸空文之上的共同体,同欧洲一道建立起一个泛非洲自由贸易区(eine panafrikanische Freihandelszone)。在拉丁美洲和非洲,分别在美国和欧盟领导之下的北-南一体化将使南-南一体化受到排斥。人们预期,一个与之相类似的划分地盘的过程正在欧洲进行,在那里,由中东欧申请加入欧盟的候选国家所组成的中欧自由贸易区将与欧盟融为一体。第二,对于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来说,霸主是必不可少的,某个成员国可以因暂时性亏损而得到补偿,因为它在共同体中所得到的利益比其他成员国更多。这类霸主在许多小规模的共同体中已经不存在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于那些在一体化共同体中本身相对领先并且经过成功的结构调整之后的国家来说,一体化在世界市场上的优势同深化区域贸易关系相比显得更为有利。第三,由于小规模的共同体面对着NAFTA和EU这两个占主导地位的共同体,“集体讨价还价支配力”的论点因而被证明是失效了。[11]

(2)鉴于最惠国待遇使得关税下降,区域一体化的动力既不再可能来自于签约伙伴国之间的互惠目标,也不可能来自于由此而引起的贸易转移目标,而是来自于要素自由流动、管制上的融合以及同双方都相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这一论点从已经预见到的发展过程中体现了它的重要性。时至今日,资本自由流动和管制上的融合同消除内部贸易中的关税障碍一样,已经成为自由贸易区中的重要因素。最后,除了一些最穷的国家之外,已经通过单方面的措施使关税障碍下降到这样一个水平上,以至于使贸易成本(trading costs)更为明显地通过不同国家的货币本位或汇率变动来确定,而不是由关税来确定。但是,通过管制上的融合——即假如通过事先的融合或者先相互承认然后在事后再促使各国的货币本位相互适应能够实行的话——使不同国家在货币本位上的差异得以消除。

(3)区域一体化的成功或失败在未来将由各国货币稳定政策是否具有相容性这个问题来决定。

比方说,各国汇率制度的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通过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把负传染效应(negative Ansteckungseffekte)扩散到邻国市场上,从而导致采用内部关税替代物(Binnenzollsurrogate),进而使贸易政策一体化出现倒退的危险。Baer等(2002)已对南方共同市场的例子作了详细的评价。这意味着在将来,潜在的伙伴国同样要接受审查,即审查一下那种首先实行实物经济一体化,然后再实现货币一体化的传统的先后顺序是不是可以无限制地被采用。在那些迄今为止几乎还没有区域一体化经历的亚洲国家当中,货币一体化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更加受到重视。

(4)区域合作与区域一体化之间的差别多年来一直未受到重视,而这种差别将随着多边自由化的推进而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论点表明,对共同区域战略的需求绝对地来自于同消除贸易障碍相关的“消极的”合作,这种合作使得具有共同规划和政策并且针对第三者的“积极的”合作层次被推迟。这种所谓一点一点地逐步实现的合作,作为一条跨越四个一体化阶段的途径,显得不那么有约束力,而且也缺乏灵活性。这一点也许在亚洲东北部(日本、中国、韩国与朝鲜)显得特别明显。在那里,各国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以及政治上的竞争使得轻松地通向自由贸易区的道路受阻(Langhammer,2001)。这种合作也许属于这一类合作纲领,即它对跨国境负效应(negative grenzüberschreitende Effekte)起阻碍作用,并且具有正的规模收益(positive Skalenertr-ge)。这种纲领同样可能包含了区域一体化的因素(例如,对外贸易规则的协调),但是,它在形式上还远远低于自由贸易区的标准。APEC或许在这方面提供了实例。

(5)从根本上来说,区域一体化作为美国与欧盟之间一个有争端的题目,未来将在WTO的框架之内进行调解。

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的贸易政策明显地向后转,即偏离了多边主义道路,并且转到了地区主义或双边主义的道路上。如果全美洲自由贸易区能够实现,欧盟加入这一自由贸易区的相对条件将在如下方面接受审查,即要看看该自由贸易区是否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XXIV条有关非成员国的处境不能比先前的处境更糟这一规定相符。但是,对这个问题的检验,将仍然不能不考虑欧盟从人们所期待的一个具有更强增长动力的更大的市场中所期望获得的利益[12]。假如WTO同全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实现不相关的话,有关区域一体化的管制纪律就会愈加强化,美国与欧盟以及那些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者最终必须修正它们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XXIV条所持的无所谓的立场。

(6)区域一体化可以为多边一体化树立样板,在区域一体化那里,本国供给商与外国供给商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并不是由边境税所引起,而是由国内的管制机构所设计出来的,这种不平等待遇间接地对外国供给商构成了歧视。

在这一方面,首先考虑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实现自由化方面所付出的努力有别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商品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付出的努力(而且远远不够明确)。在这一方面,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同WTO相比,似乎拥有更为简便而又更为有效的应对市场开放的工具。这可能是由于,同在WTO情况下以及在其成员国范围内存在着极大差异的可能性相比,区域伙伴的高度同质性在更早一些时候就不仅使各国之间相互承认管制机构成为可能,而且在使货币本位得以协调方面也成为可能。如果美国与欧盟缔结为一个自由贸易区,那么,一个被打上了霸权标记的北-北一体化或北-南一体化就会首先反映在WTO层次上。于是,区域一体化就会突然在一个微型的WTO(einer Mini-WTO)附近出现,而亚洲国家的北-南一体化也会沿着这个方向加快与这一地区合并的进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