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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与世俗化:东西方现代化历程
1.2.5.5 五、有关自由的争辩

五、有关自由的争辩

根据加雷特·格林的观察,当康德区分“理性的公共使用”与“理性的私人使用”时,主导的概念是“雇用”。“理性的私人使用”有如被雇主私人雇用,比如军官被军队雇用、牧师被教会雇用、收税官被政府雇用,其理性的运用必须受雇主规范与限制;按照此理,“理性的公共使用”是“被自我雇用的知识分子”,img137这些知识分子的理性运用也必须受自己规范与限制。加雷特·格林的用意是指出“雇主”所代表的社会经济关系,认为哈曼谴责了社会经济的压迫者借由雇用关系形成对理性运用的限制有如一位“准马克思主义者”,不过这并没有完全说明“被自我雇用的知识分子”如何受到自己的规范与限制。

哈曼的基督教信仰背景,让他看到的不只是社会经济层面而已,从哈曼信服的路德神学观点来看,被“自我”雇用并不见得比被“他人”雇用能够得到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同样都是“被人雇用”,仍然是受制于“人”本身。1517年路德写成《基督徒的自由》以表达宗教改革追求的核心理念:

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众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的管辖。基督徒是全然顺服的众人之仆,受任何人管辖。img138

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free lord of all,subject to none.

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dutiful servant of all,subject to all.img139

路德的论题可以简化为:“基督之下,万人之上。为了基督,万人之下。”img140这意味着,更大的自由空间不在于人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我主导,而在于当人以基督为中心时得以能屈能伸。一方面经历了在基督之下居万人之上的高超;另一方面体验到为了基督屈居万人之下的谦让。一言以蔽之,路德认为唯有“被上帝雇用”,才能得到可上可下的自由。对于受路德神学影响的哈曼而言,强调“自律”(autonomy)的康德实在是被自我中心限制了。路德的论题与孟子对“大丈夫”的看法有几分神似:“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这同样是能屈能伸的自由,而孟子认为进入这种自由的途径在于以“天下”为中心:“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孟子·滕文公下》)至于从孟子心学的角度来看,是否天下即为自我这个议题与康德自律的比较研究很有探讨价值。

康德与哈曼的不同表现在对待理性的基本态度上,康德对于理性采取信任的态度,相信理性运用的自律能力,而哈曼主张信仰优先而对于由自我主导的理性运用却有所保留。哈曼联想到使徒保罗主张律法(中文《圣经》和合译本以“律法”指“神法”)用意原本是好的,但能引发破坏律法的罪。img141哈曼把“理性”模拟成“律法”,在1759年写的一封信里说:“我们的错误因为我们的理性与日俱增,恰如罪过因为法律(律法)与日俱增。”img142亦即理性原本是好的,但可能引发滥用理性的错误。他在24年后的另一封信中又说:“你知道,我对理性的看法恰如圣保罗对整个法律(律法)及其正当性的看法——除了认识到错误之外,我对它一无所求,并不把它看作是通向真理和生活的一条道路。”img143律法虽非罪,却无法免人于罪,反而诱人犯罪,最多只是使人知罪而已;同样地,理性虽非错误,却无法免人犯错,反而引人滥用,最多只是使人知错而已。哈曼与保罗的论点集中在“自我中心”,用意良好的律法引人犯罪的关键在于自我中心把律法规范转成犯罪诱惑;用意良好的理性引人犯错的关键,在于自我中心把理性的正当运用转成滥用。对康德而言,自律地运用理性就是顺天意而合乎公理;对哈曼而言,理性的基础不是在于“人的自主”,而是在于“敬畏上帝”。img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