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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与世俗化:东西方现代化历程
1.2.5.3 三、两种自由

三、两种自由

康德所见启蒙的要素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由,他区分了“理性的公共使用”与“理性的私人使用”两种自由:“理性的公共使用必须一直是自由的,只有这种使用能够给人类带来启蒙;然而,理性的私人使用经常可以被狭隘地加以限制,而不致特别妨碍启蒙的进步。”img124前者是公开运用理性而无所限制,而后者则受其职位要求的限制。康德无意间回复了门德尔松的疑问,就是“启蒙的人”与“启蒙的公民”之间的矛盾,显然他主张启蒙的人需要理性的公共使用的自由,而启蒙的公民则需要理性的私人使用的限制。

康德认为,“理性的公共使用”是指“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而“理性的私人使用”则是指“一个人在委托给他的公民岗位或职务上对其理性的运用”。img125凡有公共职务者都有“理性的私人使用”层面,在此其自由必须受到群体体制的约束,如军官受到军队约束、收税官受到政府约束,而牧师受到教会约束,“这样一个机制一定不允许争辩;而人们必须服从”img126。然而,在公共职务之外人们也都还有“理性的公共使用”层面,就是以学者身份面对读者群体,甚至是更大的群体——世界公民社会,借由著述面对公众而言所欲言,可见康德极力呼吁出版自由形式的言论自由。

关于区分两种理性运用的自由的方式,令人好奇而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康德对于“理性的公共使用”与“理性的私人使用”的区分似乎与一般人的想法恰好颠倒。一般人认为“理性的公共使用”是指基于公共职务在公共场合当中的理性运用,而康德却指面对读者群体乃至世界公民社会时的理性运用;而一般人认为“理性的私人使用”是指在自己内心世界里的理性运用,而康德却指就其公共职务受群体体制约束下的理性运用。一般人通常认为“理性的私人使用”是完全自由的,而“理性的公共使用”则必须考虑到公共群体。康德却把一般认为应当受到约束的“理性的公共使用”转成不受约束,而把一般认为不受约束的“理性的私人使用”转成受到约束,他似乎意图借着易于联想到“公”的大世界的“理性的公共使用”一语,强调理性对于公共群体的普遍价值,尽管他也认可在现实世界里公共群体约束理性的必要,却称之为易于联想到“私”的小世界的“理性的私人使用”,结果自然是“公”胜于“私”。

哈曼非常不满意康德对于“理性的公共使用”与“理性的私人使用”的区分方式,因为康德肯定前者而限制了后者。尽管康德强调,只有理性的公共使用“能够给人类带来启蒙”,而限制理性的私人使用“不致特别妨碍启蒙的进步”,这对哈曼完全没有说服力,因为哈曼认为康德舍弃最根本的而保留剩下的枝节,说:“当我穿着奴隶的工作服待在家中时,自由的喜庆外衣对我来说有什么好处呢?”img127又说:“因此,理性和自由的公共使用只不过是一块餐后甜点,而且还是一块奢侈的甜点。而理性的私人使用则是我们为了理性的公共使用而应该放弃的每日面包。”img128显然,哈曼认为天天穿着的家居服装比喜庆外衣更加重要,每日面包比餐后甜点更加需要,亦即理性的私人使用才是最基本的,不应当为了遥远的理性公共使用而放弃贴近的理性私人使用。哈曼的抗议是一个重要的提醒,那就其公共职务在公共场合的理性运用才是生活当中最基本的层面,一旦舍弃了这个层面,自由究竟还有多少内涵呢?

康德的区分方式与当时社会处境有关,面对四面八方而来的喊声:“不许争辩!”他必须承受反对运用理性的社会压力,于是引述腓特烈大帝而反击说:“尽管争辩,不管你想要什么,想要多少,但是必须服从!”img129号称开明专制的腓特烈大帝容许理性争辩,但不容许危及社会秩序,康德显然接受这个折中路线,主张运用理性思考,但也主张服从让步,因此区分两种理性运用的自由。康德的区分方式可能带来两个副作用:首先,执行公共职务被当做“理性的私人使用”,可能误导成把“公领域”当做“私领域”对待,而且不让理性在公领域上有更大的空间,等于认可了由现实体制而来的一切约束而不论其中是否有不公不义的成分。其次,既然主张“理性的私人使用”必须对外在世界顺从,相对而言“理性的公共使用”仅仅是指内在世界的表达而已,一面顺从外在世界而一面表达内在想法,难免有导致内外分离之嫌,事实上仅仅主张内在自由而放弃了外在自由。

进而言之,固然康德支持“理性的公共使用”之“公”的大世界胜过“理性的私人使用”之“私”的小世界,但可能把前者局限在内在的世界里,顶多只达到出版发表的层次。试想当人们对于公共职务层面的事情若不再有良心自由的空间,那就把自由限制在内心世界里面了,而且自由若不是运用在与公众相关的领域当中,又将何从寻找自由的表现呢?究竟往哪里去寻找具有自由良心的军官、收税官与牧师呢?况且,假如控制这些公共职务的体制开始腐化时——有如路德面对的处境,而执行公共职务者又不加分辨地全力配合的话,岂非在协助这个体制腐化而危害社会群体吗?

况且康德所呼吁的自由只是出版自由,而非更宽泛的言论自由。假若严格遵照康德的想法,在腐败的中世纪教会体制之下的修道士路德,应当顺从教会权威执行其职务,最多只是写下自己心中的想法而争取出版的话,则不会有任何宗教改革发生。事实上,1517年10月31日路德在威登堡教堂门上张贴《九十五条》,1520年6月15日教廷颁布教谕(Exurge Domine)宣布焚毁路德著作,并且要求路德60天内撤回其主张,1520年12月10日要求撤回路德主张截止期限当天,路德公开焚毁教谕,1521年1月3日教廷颁布教谕(Decet Romanum)革除路德教籍。img130当缺乏理性的公共使用自由时,究竟理性的私人使用限制还有多少意义呢?

不过,康德对于追求自由还是有所执著的,他以一个牧师为例,在教区执行牧师职务时必须受到约束,但以学者身份面对读者世界则是完全自由的,如果这牧师执行职务时与其良心所见完全冲突的话,康德认为那人应当辞去其职务。img131“因为要是人民的保护者(在精神问题上)自己居然不成熟,这就是导致种种荒谬性永世长存的一种荒谬性了。”img132显然康德特别期待在精神方面的监护者必须能够成熟地发挥“理性的公共使用”,担任未成熟者的监护者必须先是成熟者,否则的话,若由未成熟者来监护未成熟者的话,将形成荒谬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