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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泛舟
1.10.7 第五节 法 家

第五节 法 家

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所依靠的是两项权力原则:礼和刑。礼包括仪文、礼节、举止行为的规定以及社会习俗所构成的不成文法;它的应用范围只限贵族,称为“君子”;刑即惩罚,它的应用范围是普通百姓,即“庶人”,或称“小人”(琐小的人)。《礼记》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说明了这两项原则的不同应用范围。(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然而,春秋末年,诸侯争霸,礼崩乐坏。既然,礼不能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便寄希望于“刑”,而刑的实施必须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再加上,当时大国用侵略、兼并的手法,扩大统治的领土。各国为准备战争或防御入侵,都需要强化国家的统治,就是说,需要中央集权。

法家,就应运而生了。他们为君王公侯出谋划策,怎样统治广大的封地、怎样把权力集中到统治者的手里;他们给统治者提供一套组织领导的理论和方法,帮助他们管理属下,组织民众。

(一)韩非子——法家集大成者

韩非,姓韩名非,战国末年的韩国人,出身贵族,为韩国的公子,生年与血亲已不可考,卒于公元前233年。韩非与李斯为同学,同师事于荀子。

韩非见当时韩国势弱,曾数谏韩王,但韩王不听。韩非痛恨治国不修明法治,不实行富国强兵,而重用那些没有实际经验好发空论的人。于是他观往者得失之变,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书成后传至秦国,得到了秦始皇的大加称赞。

秦国攻韩,韩王本来不用韩非,待秦进攻甚急,韩王于是委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见到了韩非很为喜悦,但亦未信用。李斯认为,韩非为韩国的公子,终为韩而不为秦,因此向秦王建议,既然不用韩非,不如诛之,以免后患。秦王以为然,下令治非。李斯则暗中差人送韩非毒药,使自杀。韩非怀才而不遇,终为自己的同学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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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公元前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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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书影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集法家大乘,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而要适应这一历史变革,韩非认为首要的是制定法律。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件的所有权。“兴功惧暴”,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韩非并不寄希望法律能使人向善,使用法律只是厉行禁止。“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圣人治国,不是要人人都为善,而是使大众不做恶。君王统治国家,靠的就是法律和威严。

这样,韩非便将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的法、势、术,紧密结合了起来。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就是要“循名而责实”。君主治理国家,就是将法律中规定的各项职责交给臣下,然后监察他们是否恪尽职守,做到赏罚分明。

(二)李斯—— 法家厉行实践者

李斯(?—公元前208),楚国上蔡(今河南省上蔡县西南方)人,秦朝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和书法家。在诸子百家中,李斯和韩非师从荀子习帝王之术,成为法家学说的代表人物。李斯,初为上蔡郡小吏,后入秦辅助秦始皇,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大业,官拜丞相,被世人尊称为“千古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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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公元前208)

公元前247年,李斯来到秦国,先在秦相吕不韦手下做门客,取得吕的信任后,当上了秦王政(嬴政,即秦始皇)的近侍。李斯利用经常接近秦王的机会,给秦王上了《论统一书》,劝说秦王抓紧“万世之一时”的良机,“灭诸侯成帝业”,实现“天下一统”。秦王政欣然接受了李斯的建议,先任命他为长史,后又拜为客卿。公元前237年,秦王下令驱逐六国客卿,李斯也在被逐之列。李斯在被逐离秦途中,写了《谏逐客书》,劝秦王收回成命。秦王看了深受感动,立即取消了逐客令,并恢复了李斯的官职。李斯重新受到秦王政的重用后,他以卓越的政治才能和远见,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佐助秦王政制定了吞并六国,实现统一的策略和部署,并努力组织实施。先后灭了六国,于公元前221年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第一次完成了统一大业。秦朝建立以后,李斯升任丞相。他继续辅佐秦始皇,在巩固秦朝政权,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等方面屡建奇功。他建议秦始皇废除了造成诸侯分裂割据、长期混战的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又提出了统一文字的建议,之后又在统一法律、货币、度量衡,以“焚书坑儒”(建议销毁民间所藏《诗》《书》等百家之学,坑杀儒生)来统一思想等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这些措施,都是以法家的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为指导的。

秦始皇死后,李斯听从赵高阴谋,矫诏杀太子扶苏,立胡亥。秦二世继位后,赵高专权,污蔑李斯谋反,李斯被腰斩于咸阳,夷灭三族。

(三)法家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以法治国,兼用术势,法为根本,术势为辅,是法家的基本思想。法的平等性、明确性、威吓性、现实性这四个特征,决定了法是治国的重要工具,而术、势是法得以实现的保障。法家思想对春秋战国及后世的封建主义法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纷争不断的战国时期,起到了整治社会秩序、富国强兵的积极作用。对中国两千多年的君国统治来说,法家学说确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存在。每当国家危疑弱乱之时,总有赖法家学说以求自强,如三国时曹操的好用权略与孔明治蜀的平正廉明,正是法家思想的表现,故王夫之《读通鉴论》以为魏蜀重申韩之术,宋代王安石与明代张居正,锐意革新,力谋富强,也是参照法家学说而成的。

总之,法家的精神出自列国的纷争,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称:“尊君权,重法治,禁私学乃当时现实政治的自然趋势,法家之学不过将其加以理论化而已。”法家思想盛于齐、三晋及秦,而后有助于秦之富强及完成一统的基业,更是秦施政的主要学术思想的根据,对后世有莫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