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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信息技术基础教程
1.2.3.1.3 3.1.3 软件的版权问题

3.1.3 软件的版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是一项智力劳动的成果,它同一切人类文化科技成果一样,总是在不断继承、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创新、发展而成的。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脑力劳动受到奖励并鼓励发明创造,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条例中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如下各项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有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发生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等侵权行为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当发生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等侵权行为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