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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也是它们的
1.5.6 敬畏生命

敬畏生命

爱因斯坦说,在20世纪的西方世界,阿尔贝特·施韦泽是唯一能与甘地相比的具有国际性道德影响的人物。为了实现自己直接为人类服务的志愿,施韦泽从30岁起学医,在获得医学博士之后,前往非洲建立了自己的丛林诊所,义务为当地居民治病达半个世纪之久,直至逝世。1954年施韦泽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他的高度道德影响力不仅来自他的人道主义实践,而且也由于他创立的敬畏生命伦理学。本文节录自其《敬畏生命之伦理学》第26章和《文明的哲学》。

◎〔法〕阿尔贝特·施韦泽

◎吴祖仁 译

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

——阿尔贝特·施韦泽

阿尔贝特·施韦泽

我是一个生命,生命的意愿是生存,在生命的中途,她愿意活着。在我的生命意识中,带着对毁灭和痛苦的惧怕,渴望着更广阔的生存和快乐;我的周遭围绕着同样的生命意识,无论她在我面前表达自己还是保持沉默。生命意识到处展现,在我自身也是同样。如果我是一个有思维的生命,我必须以同等的敬畏来尊敬其他生命,而不仅仅限于自我的小圈子,因为我明白:她那深深地渴望着圆满和发展的意愿,跟我是一模一样的。所以,我认为毁灭、妨碍、阻止生命是极其恶劣的。尊敬生命,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我都保持真实。根据同样的理由,尽我所能,挽救和保护生命达到她的高度发展,是尽善尽美的。

在我内部,生命意识懂得了其他的生命意识。她渴望透过自身达到整合,成为一个整体。我只能坚持这样一个事实,生命意识透过我展示了她自己:成为与其他生命意识相互依存的一员。

我经验过向一切生命意识表达同等敬畏的不可遏止的冲动,如同尊敬自身的一样。通过这种经验形成了我的伦理观。一个人遵从这种冲动,去帮助所有他能够帮助的生命,并且畏惧伤害任何活着的生灵,这个人才是符合伦理的。如果我把一个昆虫从泥坑救出来,我的生命对另一个生命做出贡献,那么对立于生命自身的生命分隔现象就消失了。不论何时不论何种方式,我的生命对另一个生命贡献出他自身,我的生命意识就经历了一个从有限到无限的融合的愿望,在这个愿望中,所有的生命是一个整体。

绝对伦理要求在生命中创造完美。她不可能完全实现;这一点倒无所谓。对生命敬畏的感觉是绝对的伦理。它使生命序列的保持和提升顺利运作。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毁灭和伤害生命都如同恶魔一样有罪。在实践中,我们真的被迫选择。我们经常必须武断地决定何种形式的生命,甚至何种特殊的人,我们应该挽救,何种我们应该毁灭。尽管如此,敬畏生命的原则仍然是完整的和毋庸置疑的。

这种伦理并不因为人们的伦理观抵触现象而失效,只是迫使他在各种情况下对自身做出决定:以多大的限度保持伦理观,和必须允许自己必要地去毁灭和损伤生命的限度。没人可以为自己决定在各个场合在某一点上,坚持保护和促进生命的限度。他必须独自判断这个问题,让他自己被最高限度地对其他生命负责的感觉所引导。我们绝不可以让自己变得迟钝。我们活在真实里,我们深深地经历这些抵触。不论何时我伤害何种生命,我必须完全清楚是否必要,不是不可避免,我绝不干,不论看上去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的小生命。农民在牧场割草喂牛割下了一千棵花,可是他必须注意,在回家的路上,不要因为沉浸在消遣的心情里而摘掉路旁的花朵,因为这样做是不必要的,是对生命犯下了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