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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公平与正义
1.4.1 公平正义<br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1]

Justice and Equity:Value Goal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mmon Ideal

赵修义

[内容提要] 共同理想的价值目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充实。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已经凸显,成为广泛的社会诉求。不失时机地明确将“公平正义”纳入共同理想,将有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道义上的感召力,有助于将科学发展观与核心价值体系紧密地连结起来,从而有助于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凝聚人心。为此,需要在理论上澄清一些观念。

一、价值目标需要在实践中调整和充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不是先验的模式,也不是封闭的理论。它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前进的。所以社会主义再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有待于不断地深化。

一般说来,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包括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样两个方面。“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问题其实也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在事实层面上的认识,包括了对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也就是基本国情的认识,以及对它的发展规律的认知;一个是价值层面的,也就是对于社会主义理想的价值目标的认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就是在这样两个层面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领域是人的需要、目的同合乎理想的可能世界的结合。它所回答的是“什么是合乎理想的”、“什么是值得追求的”问题。从价值角度上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何以是值得追求的、值得我们为之奋斗、为之付出的可能世界,是诸多可能世界中最值得我们去追求的目标,这就是共同理想的价值目标所要回答的问题。只有对价值目标作出了明确的选择,才有可能去探究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和途径。目标端正了才不至于在手段和方法上失去方向。这是核心价值的意义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及其所包含的价值目标,所要回答的就是这样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涉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在回答“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它之所以成为整个核心价值体系主题,其原因也在这里。共同理想不仅是动员民众、凝聚人心所不可或缺,而且也是我们制定和贯彻各种经济社会政策的一个价值导向。对于干部来说,也就构成了政绩观的一个最为基础的部分。

正像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需要不断地深化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价值目标本身也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地调整和充实的。改革开放的初期,在汲取痛苦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破除一段时期里曾经盛行的“穷社会主义”的观念,明确了“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2]进而破除了全然排斥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切身利益的追求的错误的观念,肯定了“勤劳致富对于个人来说是正当的”。正是这一价值目标的匡正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程。也正是在这一价值目标的导引下制定了在20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再过三五十年力争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奋斗目标。此后在3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经过不断的充实和调整,逐步形成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回顾这一历程,可以看到,共同理想的价值目标既是比较稳定的又是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充实的。新的价值项会充实进来,而其中各个不同的价值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无论其内涵还是其所处的地位都是在不断变动的。近年来的社会发展的进程,提出的一个新问题是,“公平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为何日渐凸显,如何认识这一价值目标的内涵,赋予它什么样的地位。这是亟待澄清的课题。

二、“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日渐凸显

“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确定下来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如邓小平在1993年在与邓垦谈话时所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这种情况进入新世纪之后就越发突出。有鉴于此,胡锦涛在2005年指出:“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加速,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我们正面临着并将长期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这些矛盾和问题是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日渐显露的,尤其是在市场改革的进程中凸现的。其中为广大群众最深切感受到的是,诸多的民生问题困扰着他们。诸如分配的不公,基尼指数增长,城乡尤其是农村的困难群体的大量存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都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把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着力解决这些迫切的民生问题,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顺应民心所必需。另一方面,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如胡锦涛所说:“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我们已经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可以为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等提供更充分的物质保证。”这就意味着“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凸显,既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人民群众的强烈诉求,又是具有现实的可能性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

近年来对于“公平公正”的重要地位及其具体内涵的认识又有所深化。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更加重视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比阳光还要光辉。一个不公正的社会注定是不稳定、不和谐的”,“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等诸多论断。近日,胡锦涛在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会议上的致辞中又一次强调:经济增长的根本目的是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人群。“我们应当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3]

但是,毋庸讳言,无论是在学界还是政界,漠视公众尤其是劳动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有意无意地贬低这一价值目标的重要意义的现象,还是相当普遍地存在。

学界有人从学理上论证,在现阶段的中国强调“公平正义”是无益的。他们的主要依据是两条,一条是援引美国前总统里根提出的所谓“高山流水”原则,强调财富就是富人创造的,只有富人增多了,他们的财富积聚了,才会产生“高山流水”的效应,自然而然地使穷人的生活得以改善。其实这种理论是不足为据的。财富自然地会从富人那里流向穷人,这是一个被历史事实早就否定了的论断。早在市场经济兴起之初,亚当·斯密就指出,尽管富人的消费可以给穷人提供就业的机会,但是资本家是从来也不会给工人充足的劳动报酬。而且在工人与资本家的抗衡中,资本占有优势地位。所以财富是不会自动地从富人流向穷人的。马克思则早就指出“资本和劳动”是一种对抗的关系,只有无产者联合起来,工人才能争取到自己的利益。恩格斯在论述英国工联的历史作用时指出,即使是平均的工资也是必定要经过工人与资本家的讨价还价才能实现的。而只有工人组织起来,才有可能。在英国,正是经过工联的几十年的努力,才使得资本家不敢恣意压低工资[4]

另一个是经济学史上的库次涅茨“倒U曲线”理论。认为只要把蛋糕做大到一定程度,自然会达到拐点,自然而然地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这一假说的政策意义是:分配不公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是不可避免的,政府的再分配政策是徒劳无益的。引用者认为目前中国只达到了人均3 000美元的水平,还没有达到拐点,提出公平正义没有必要,也没有什么益处。但这种理论其实也是不足为据的。“倒U曲线”本来只是一个依据英美德等西方国家的历史资料提出的一个假说,至多是一种统计意义上的经验定律,描述了一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西方的经济学界是有共识的。而且据有些学者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验研究中不支持这一假说的日益增多,几成共识[5]。但是到了我们这里,有些人就把它当作一种必然的规律。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即使这一曲线是某些国家的历史经验的概括,有其根据,但它没有显示现象背后的错综复杂的原因:工人斗争,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博弈,包括了在各式各样的特定环境下各国经济政策的调整等等。如果把这个曲线与具体的历史进程结合起来考察,就不难发现,这不是经济增长带来的自然的现象,更不是必然的规律。像19世纪末期的德国由于工人组织起来的力量的增强,俾斯麦政府为了保持容克贵族的长期统治,对抗日益强大的工人阶级政党——社会民主党,并缓和社会矛盾,才采取建立福利制度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增加了流向劳动者的财富。又如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美国的社会冲突频发,迫于这种现实,罗斯福新政的第二阶段采取允许工人建立工会,建立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等立法的举措,才开始改变劳动者“恶衣恶食”生存状况。这些历史事实表明,分配差距的缩小,是各种政治社会和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各种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以为单纯经济增长会自动带来分配差距的缩小,是没有根据的。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之后就陷入了停滞,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鲜明地提出来,没有花大力气来改变两极分化的格局。

但是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在干部中却颇有影响。有些人一味地把GDP,也就是经济增长作为唯一的目标,而且相信要发展经济,就要三个依靠,即“依靠资本而不依靠劳动,依靠精英而不依靠大众,依靠强势而不依靠弱势”。这样“公平正义”不仅被置于视野之外,而且被视为经济发展的障碍,自然就会采取冷漠的态度。

还有一些舆论,虽然也肯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但是疑虑重重。老是提出各种各样的质疑。有的担心一旦强调“公平公正”会把富人和知识精英吓跑,移民国外。有的担心“公平正义”一旦落实,政府将不堪负担。还有的则认为强调“公平正义”会导致对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导向的改革的全盘否定,甚至会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开历史的倒车。此类观念在一些干部中颇有影响力,制约着一系列为落实“公平公正”而采取的关乎民生政策措施的落实。

这些情况表明,从道理上辨明“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为什么是不可或缺的就显得十分迫切。

三、公平正义为什么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这其实是历史的常识。可是有些人把它遗忘了。其实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十分鲜明地提出了这一点。他强调:“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6]

邓小平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时指出,一方面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近百年来中国人梦寐以求的“富民强国”理想;另一方面,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7],“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8]他还把这一价值目标能否实现作为检验改革成败的一个标志:“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9]这两个价值目标是缺一不可的,也是相辅相成的。这两个价值目标都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自在之物”,而是贯穿于全过程的范导原则。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重点和具体内涵而已。确实,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重点是克服违背公平正义的平均主义,于是提出了“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主张,着重强调的是平均主义是不公正的。但是即使在当时,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的价值目标依然是十分明确的。1990年12月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共同富裕,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10]在1992年著名的南方谈话中,则高瞻远瞩地预计“在本世纪末到达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11]

胡锦涛在论述“公平正义”重要性的时候,是把它当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出来的。他说:“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这些论述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是一脉相承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和揭露的一个要旨就是强调要消除资本主义下的劳动异化和权力异化所带来的不公平和不公正,以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

其次,只有把公平正义纳入价值目标才能维系和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道义上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民族心理的特征就是强调道义的力量。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者就是依靠道义的力量,相信“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古训,凭借道义上的优势,才逐步积累力量,取得革命的胜利的。胡锦涛总书记之所以强调“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其历史的依据就在这里。

今天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共同理想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道义性,而“公平正义”正是其道义性之关键所在。

由于在一段时期里,把“公平正义”等同于平均主义,并把公平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使社会主义理想失去了自己的吸引力。改革开放的初期,我们正是在匡正这种错误的公正观的基础上,突出了“富强”这一中国近代以来一直为广大的先行者和公众所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增强了它的吸引力。这是在经济上取得重大成就,综合国力得以大为增强的一个重要的观念上的原因。但是经过了30年的发展,尤其在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诸如基尼指数高居不下,一部分社会成员暴富并被社会舆论誉为“成功人士”,与此同时,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都有庞大的困难群体存在,而且出现了边缘化的趋势。社会上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颇不一致。除了对事实的认定和分析之外,在价值观念和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和态度上也发生了很大的歧见。国内外的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许多问题。如国外对中国道路或“中国模式”的议论中,有一种舆论就认为中国所走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甚至是“权贵资本主义”的道路。国内有的网络舆论则从另一个侧面提出问题,认为中国的发展已经离开了社会主义道路。无论干部还是一般民众,都有一些人提出疑问:现在我们还是不是社会主义?由此看来,单单突出“富强”这一价值目标来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共同理想就显得不够充分,容易把社会主义中国所追求的“富强”与历史上许多不同类型的国家,包括那些霸权主义的国家所追求的“富强”混同,难以鲜明地表征我们作为具有特殊的文化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征。

从国际上看,如丹尼斯·贝尔所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都把发展经济实现富强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所以发展的成就,国力的增强,虽然可以说明我们的成就,但不足以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我们所走的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国际上仅仅强调我们已经富起来了,已经在走向强盛之路,也就是所谓的中国崛起,也还不足以说明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道义上的感召力。核心价值体系不仅是我们对内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的意识形态,也是在国际上宣示我们的发展目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或所谓的“中国模式”的重要环节。有必要将“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充实到“富强”的目标之中。突出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正义性,这应该成为我们国内国外政策的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毛泽东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的首次会议开幕词中强调:“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这是留给我们的宝贵遗训。在当今的国际环境下,“富强”是“国力”,属于实力(Power)的范畴,即使所谓的“软实力”也主要是指其影响力和控制力而言的,而不足以体现“正义性”的;“公平正义”才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之“正义性”所在。

从国内来看,经济高速增长之后,“富强”,特别是其中所含的“富裕”这一目标的内涵本身已经发生了变化。30年前在提出“致富光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的时候,“富”所蕴含的意义是“富足”,也就是指生活水平的提高,意味着让芸芸众生都过上温饱和小康的生活。这就是当时这一价值目标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的原因所在。而发展到现在,社会舆论普遍倡导的“财富人生”主要的导向已经放到了个人财富的积聚上。被舆论誉为“成功人士”、“人生楷模”、“社会精英”的“富人”都是握有巨额的金融资产、产业资本或物业资产的人士。而大多数普通民众则被这类舆论排除在“富裕”之外。尤其是那些城乡的困难群体,则被称为“穷人”或者是“弱势群体”。他们好像都是与“富裕”无关的。这样,“富强”这一价值目标的内涵就变得异常的复杂。既包括了“国强”与“国富”之间的关系,又有“国富”与“民富”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有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就“国富”与“民富”的关系而言,学界和一部分民众对于国家财政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过高提出异议。有些经济学家则一再强调“藏富于民”的主要途径是扩大私有经济,制造更多的富人。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富强”这一价值目标就不再可能具有在二三十年前那样的吸引力与感召力。积极的办法是,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的论述,将“公平正义”纳入价值目标。并通过对这一目标的具体阐释,合理地说明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富强”这一价值目标的具体内涵。宣示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是“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人群”。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经济制度将是一个“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是一个以“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为目标的社会。这样我们所说的“富强”就具有了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必将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一对“公平正义”的主要内涵的表述,也可以解除那些对于倡导“公平正义”会不会否定市场经济重返计划经济时代的人士的疑虑。因为机会的公平、权利的公平等等都是改革开放之后,才有可能提出的诉求。人们的权利观念是在改革尤其是市场改革中才开始觉醒的,对个人的合法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也是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至于“机会”,只有从计划经济时代人们被固定于一定的身份或单位毫无自由选择的机会的状况下解放出来之后,才有可能提出的问题。况且今天存在的机会和权利的不公平,既有市场本身带来的,也有市场关系侵入到非市场关系的领域(诸如教育、医疗等等)所造成的,还有许多是传统计划经济下遗留下来城乡二元结构等等造成的。可见“公平正义”的落实不仅不会取消改革的积极成果反而会巩固这些积极成果。

除了“富强”之外,“和谐”这一已经得到较为广泛认同的价值目标也有待于“公平正义”的充实,才能免于被曲解。中共十六大之后,中央提出了社会和谐的目标,后来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任务,对于回答一部分公众的疑虑,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和谐”的概念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和谐”只是对一种状态的描述,并没有界定社会的性质。这一概念提出的时候,舆论就强调“和谐”是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的共同追求。这在一定意义上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但是这也就意味着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和谐。其中,既包括了传统的等级社会的和谐,也包括了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一些思想家所主张的“和谐”。比如著有《和谐经济论》的法国经济学家巴师夏就力图论证资本主义下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就是“和谐经济”。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区别就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然而公众的感受,尤其是在市场改革中受惠最小者群体的感受却并非如此。他们的感受到的是:不加控制的市场机制,及其伴随的贫富两极分化、私有化带来了许多不和谐,于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和谐”目标的吸引力就大为减弱。其次,“和谐”理念提出的时候特别强调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是,对于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的解读则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论者把传统的“和”仅仅理解为一种处理矛盾的态度和方法,或理解为待人处事的一种伦理原则和规范。可是据对传统文化有专门研究的学者的论述,儒家所极力提倡的“和”,其要义是制度伦理,凸出了“和”的制度安排。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本义是说,“礼”作为制度的作用,它的可贵在于能使各等级和谐相处。正如清代经学家刘宝楠所说:“和是礼中所有。”可见,“和谐”是与“礼制”联系在一起的,是“礼”作为制度的价值维度和价值功能。所以,“和”是一种制度伦理,并通过制度安排而实现,不仅仅是一种处事态度和方法。然而,一旦涉及制度性的安排就必定涉及“公平正义”的问题。荀子说“义分则和”。唯有合宜的“分”才能“和”。“义分”,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在制度上作公平合理的“分”。[12]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离开了制度性的安排的“公平正义”来谈论和谐的做法,会在实际生活中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

由于这些理论上观念上的问题未及澄清,在实际工作中也产生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由于仅仅把“和谐”视为一种处事态度和方法——“和为贵”。在一些干部中出现了“花钱买和谐”的想法和做法。有的还把“和谐”等同于“稳定”和“秩序”,甚至在“维稳”的名义下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权利,扩大社会不公,激化社会矛盾。表现在民生的问题上,则缺少从长远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性的安排的视角。相信“摆平就是水平”,因而在处理诸多社会问题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有很大的任意性,结果就埋下了许多隐患。看来只有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纳入,即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度伦理,体现为制度安排,才能对“和谐”这一价值目标作出比较准确的阐释,赋予“和谐”以具体的规定性。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区别于历史上其他的社会形态的“社会和谐”的特点。这必将提升和增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共同理想在道义上的感召力。

第三,将“公平正义”这一日渐凸显的社会诉求纳入核心价值,有益于凝聚民心,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的深化。

一方面,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的确立将会对“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一个社会已经分层,利益格局发生大的变动的社会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仅是针对“以物为本”的GDP主义,也不仅仅是针对“以官为本”的官本位的观念,把民生和民权提到了重要的位置,而且有必要对各种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作出比较具体的安排,以便切实做到“各得其所”。这就需要由“公平正义保障体制”来加以落实。否则就是流于空泛或任意。

另一方面,把“公平正义”纳入价值目标就可以改变那种将改革等同于市场化的观念,进一步明确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四位一体的全面的科学的发展观念。就这一意义而言,“公平正义”是科学发展观与核心价值连结的桥梁,也是干部政绩观的要义。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