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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交融与多元一体:宋元时期少数民族的贡献
1.3.2.1.1 一、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农业经济的发展

元代是由蒙古族统治者建立的封建王朝,蒙古族原本以游牧为传统的生产方式,但为了对中原汉地等传统的农耕地区实现有效的统治,统治者继承并沿袭了历代王朝重农传统,采取了“以农桑为急务”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其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健全劝农机构体系

元政府于至元七年(1270年)二月“特设司农司,劝课农桑,兴举水利,凡滋养栽种者,皆附而行焉,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人员,巡行劝课,举察勤惰,委所在亲民长官不妨本职,常为提点。年终通考农事成否,本管上司类申司农司及户部照验,任满之日,于解由内明注此年农桑勤惰,赴部照看,以为殿最。提刑按察司更为体察,期于敦本抑末,功效必成”[1]。司农司从此成为了元代管理农业等问题的最高行政机构,虽然名称及机构设置在以后屡有变动,但其主要职责却一直未有变更,“凡农桑、水利、学校、饥荒之事,悉掌之”[2]。作为最高的农业管理机构,大司农司曾经编写《农桑辑要》一书并散发给各级官员作为其劝农的依据,还发布了一些重要的官方文件如《劝农立社事理条画》等来对劝农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司农司在地方设置相关的机构,并委派一些官员进行劝农活动。元代的监察机构,如提刑按察司等也拥有劝农的职责;同时,作为兼有劝农之衔的地方官员,在任期间也会发布劝农文以劝课农桑。应该说,元代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劝农机构体系,这些机构以劝课农桑为基本指导思想,依靠国家的力量进行劝农活动,最终目的是保证国家对于农业、农民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二)广置屯田

元代屯田规模之大,分布地区之广,在中国古代史上是首屈一指的。屯田制度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即已开始实行。据《元史》卷100《兵志三》载:“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以守之。”在蒙古灭金、元灭南宋之时,屯田起了重要的作用。至元六年(1269年),立唐州(河南唐河)、邓州(河南邓县)、申州(即南阳府,治今河南南阳市)、裕州(治今河南方城县)屯田。《元史》卷173《燕公楠传》记载:至元十年(1273年)元军攻克襄樊之后,元朝政府充分利用“江淮在宋为边陲,故多闲田”。元人王恽说:“南北之势,我可以取彼,此必然理也。然馈饷转输,古无良法,正有屯田待以岁月,为古今上策耳。”[3]世祖统一全国后,又把这种屯田制度推向全国。武宗时,已经发展到“天下屯田百二十余所”[4]。从枢密院、宣政院到甘肃、辽阳、河南、陕西等行中书省皆实行军民屯田。屯田遍及全国,尤其是军屯。如“宁夏等处新附军万户府屯田:世祖至元十九年三月,发迤南新附军一千三百八十二户,往宁夏等处屯田。二十一年,遣塔塔里千户所管军人九百五十八户屯田,为田一千四百九十八顷三十三亩……世祖至元十六年,调归附军人于甘州。十八年,以充屯田军”[5]。

(三)鼓励垦荒

元政府允许农民开垦荒地。规定:“凡是荒地,俱是在官之数,若有余力,所其再开。”[6]《元史》卷93《食货志·农桑》记载:“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大规模的垦荒,使农民缺乏耕地的问题得以缓解。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十一月,朝廷因“以江淮间自襄阳至于东海多荒田,命司农司立屯田法,募人开耕,免其六年租税并一切杂役”[7]。《元史》卷16《世祖纪十三》记载,政府并从赋税差役上优待垦荒农民,“官授之券,俾为永业,三年后征租”。优惠的垦荒措施得到了施行,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垦荒进程,而且大大扩展了垦荒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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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铁锄

(四)兴修水利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元朝政府把兴修水利摆在重要位置。廉希宪在江汉“泻蓄水于江,得田数万亩,为贫民业”[8]。游显在襄阳,“复堰铁拘壅湍水为渠,溉稻田千数百顷,人赖其利”[9]。元朝初年,张文谦、董文用、郭守敬等修浚原属西夏境内的唐徕、汉延、秦家等古渠,灌田九万余顷,又开辟中兴、西凉、瓜沙等州的旱田为水田。忽必烈以朵儿赤为中兴路新民总管,统领南军子弟垦田,塞黄河九口,开其三流。

由于元朝前期诸项重农措施的推行,各地的农业生产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表现在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提高、农产品和产量的提高等方面。可以说,蒙古人入主中原虽然带来了一些游牧民族落后的生产关系,但在其统治的大部分时期,就农业经济而言,较宋时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整个国家经济中仍保持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没有出现经济的逆转或大倒退。

第一,农业科学技术进一步提高和推广。元朝是我国古代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最好的时期,中国古代著名的农业科技著作主要集中在元代。最为突出者,是至元年间由官府编辑、刊刻《农桑辑要》一书,以先进的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这是过去的王朝不曾有过的壮举,就是元朝以后的明清时期,也不曾有过这样的举措。元朝著名的农业科学著作,还有王祯编著的《农书》和鲁明善的《农桑衣食撮要》等,它们对元朝全国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推广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另外,地处北方的“晋地土厚而气深,田凡一岁三艺而三熟,少施以粪力,恒可以不竭。引汾水而溉,岁可以无旱。其地之上者,亩可以食十人。民又勤生力业……野树禾,墙下树桑,庭有隙地,即以树莱茹麻(台木),无尺寸废者,故其民皆足衣食,无甚贫乏家,皆安于田里”[10]。充分发挥其地利、水利条件,通过精耕细作,产生了“一岁三艺而三熟”的效果,亩产量也有很大提高。南方地区的自然条件一年三熟可以不足为奇,但元朝却在北方地区创造出了一年三熟的奇迹。虽然这仅是个别的现象,但没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是不可能做到的。另外,蓟州的渔阳(今蓟县)也已经有了常年种植稻谷的“稻户”。南方除栽种水稻之外,福建地区还出现了“有得占城稻种,高仰处皆宜种之”的旱稻生产,而且是当时优良品种——占城稻的又一良种,谓之“旱占”,“其米粒大且甘,为旱稻种甚佳”者;王祯的《农书》卷7《百谷谱·早稻》记载,又“一种有小香稻者,赤芒白粒,其米如玉,饭之香美,凡祭礼延宾,以为上馔,盖贵其罕也”,表明了元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新内容。

第二,粮食作物品种进一步丰富和扩大。农作物品种的丰富是元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表现。首先,水稻种类增多。若以品质分,主要有粳稻、籼稻和糯稻。以种获早晚区别,则又可以分为早稻、中稻和晚稻。明代方志对水稻品种记载繁多,如《嘉靖定海县志》卷八《物产》记载各类水稻品种46个,《嘉靖象山县志》卷四《物产》中也录有“稻之属”31个。另外,同处江南的镇江水稻品种达31个,其中籼、粳稻品种共22个,糯稻品种9个。随着南宋避居江南,麦类一度成为江南地区广为种植的农作物。入元以后,浙江地区种麦依然较为普遍。如浙东庆元境内的四明山上就种麦,戴表元的《剡源戴先生文集》卷28有“君不见四明山下寒无粮,九月种麦五月尝”的描述就是明证。稻麦复种,轮作换茬,合理而有效地利用了土地资源,并充分将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除水稻和大小麦之外,还有粟、黍、荞麦、稗、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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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祯《农书》中的元代的水排

第三,农业生产工具进一步创新与改进。无论耕、耘、种、收割,还是农田水利灌溉种种工具,都获得了新的发展。元代王祯《农书·农器图谱》中曾分“天下农器”为20个门类,共载录260余种,其中有一些是元人新制使用的。在新发明使用的农具中,诸如耕作工具铁搭,锄草工具耘荡、耘爪等,大多出现在全国农业最先进的江浙地区。王祯的《农书》卷13《耘荡》记载,“耘荡,江浙之间新制也……既胜耙锄,又代手足。况所耘田数,日复兼倍”,还免去了农家耘田“匍匐禾间,膝行而前,日曝于上,泥浸于下”之苦,而且功效倍增,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又减轻了农民日晒泥浸。此外,元人还发明了一种叫垌碓的器具,人力与机械相结合,效率数倍于普通碓器。在北方,创制有推镰,剑禾刃也。王祯的《农书》卷14《推镰》记载:“养麦熟时,子易焦落,故制此具,便于收敛……速于刀刈数倍。”并在过去已有耧车的基础上,创新出粪耧,用于播种的同时又施底肥。《农书》卷12《耧车》记载说,“近有创造下粪耧,种于耧斗后,别置筛过细粪,或拌蚕沙,耨时随种而下,覆于种上,尤巧便也”。集播种、施底肥于一身,大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元代创制和改进的新式农具,还有镫锄、秧马、铲、鹂刀、瓠种等等。元代的农田灌溉工具,有翻车、水转筒车、水转翻车、牛转翻车、驴转翻车、高转筒车、水转高车等等。这些都是农田灌溉的得力器械,保障了农作物不致有干旱之灾,对元朝农业生产的发展,无疑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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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祯《农书》中的秧马

第四,土地得到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王祯《农书》将元代土地开发方式作了归纳,除井田、区田、圃田外,大概又可分为围田、架田、柜田、梯田、涂田和沙田等六大类。元代各类土地垦殖方式对缓解人地矛盾、改良耕地土壤、实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如,至正年间(1341~1368年)经政府丈量核查,实际开发耕地面积达5659顷7亩。再考《延祐四明志》卷12,皇庆元年(1312年)庆元路官民田总数为2116930亩,比元初增加230596亩。元朝一般亩产量以1石为率,与过去的1石基本相同。但元斗却大于宋斗将近1/3,《元史》卷93《食货志》记载,“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元代的一石实比宋代增加30%。江浙许多地区亩产粮食可达2~3石,少数田亩产甚至高达5~6石。据黄溍《文献集》卷7下《汤氏义田记》载,“汤氏在龙泉为巨族……乃置义田以赡同族,其为田二百亩,岁可得谷四百石”。可见,元代浙江的土地单位面积产量还是较高的。

第五,植棉业进一步普及和发展。我国棉花的生产,在元代以前已由闽、广等地传播到了江浙地区,到元朝又进一步向北方中原地区推进。另外,还有自西北今新疆地区向东发展的第二条途径。元代就是自南向北和自西向东两条途径推进到中原相会的时期,即棉花生产普及到了全部中原地区。浙西的嘉兴一带是江南地区较早引进棉花加以培植的地方,不论棉花的种植规模还是棉纺织技术在全国都较为领先。《元史》卷15《世祖纪》记载,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四月,浙东木绵提举司设在绍兴路余姚,“责民岁输木绵十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该地的棉花栽培领先全国。元时婺州路各州县亦有木棉种植,程钜夫的《雪楼集》卷26《送人赴浙东木绵提举》有云:“曾历金华三洞天,风流历历记山川……访古但闻羊化石,因君又喜木生绵。”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又有中书省命江西行省于“地税内折收木绵白布,已后年例必须收纳”[11]。《元史》卷93《食货志》记载,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定征江南夏税制时,正式规定“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秋税、夏税的一部分以木棉布折纳,说明元朝前期的木棉生产,在南宋已有基础上,江淮各地均已普遍种植,也就必然向北方不断推进。王祯的《农书》卷21《木棉叙》已有明确记载,“夫木棉产自海南,诸种艺制作之法,駸駸北来,江淮川蜀既获其利。至南北混一之后,商贩于北,服被渐广,名曰吉布,又曰棉布……庶远近滋习,助桑麻之用,兼蛮夷之利,将自此始矣”。元朝统一全国之初,北方的棉布只是由商人贩运而来,棉织业尚未普及到北方,植棉业亦未普及开来。元朝官府所辑农书《农桑辑要》又载,“木棉亦西域所产,近岁以来,苎蔗艺于河南,木棉种于陕右”。元朝初年发展到了陕西地区,以后则是由江淮向北、由陕西向东发展到黄河南北的中原地区。所以,元朝是植棉业普及到全国南北适于耕种之地的大发展时期,这是中国农业生产、经济作物到元朝获得了大发展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