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通论
1.2.2.4 四、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延伸

四、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延伸

建设部和文化部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提出了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我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值得保护的古城很多,但考虑到作为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均有重要影响,为数不宜过多,建议根据具体城市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分为两级,即国务院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历史文化名城。”[13]在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这一规定成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村镇核定的法律依据。部分省份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见表1-2。

表1-2 部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img3

续表1-2

img4

在同一个文件里,还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可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做法,着重保护整体风貌、特色。”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通知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并对保护管理工作给予具体指导。[14]2003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在全国选择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够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村),分期分批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003年以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157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我国第一、第二批历史文化名镇(村)详见表1-3:

表1-3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名单

img5

img6

续表1-3

img7

      *资料来源: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sachwindow/historyt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