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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通论
1.2.2.2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批程序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批程序

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批程序是:首先由省、市、自治区提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名城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第一批名城名单是由当时的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共同选定的),然后由国家文化与建设行政部门共同邀请全国历史、文物、考古、革命史、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等各界知名专家、教授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并对重点城市进行实地调查;最后选定名城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经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