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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通论
1.2.2.1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含义

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务院核准并公布的。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据此,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其选定主要依据城市的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保存状况和今后发展等方面的价值来进行,经主管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研究、实地考查之后由国务院核准并公布。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再次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