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化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状况时,获得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制度是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项目。目前,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1)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以城镇职工为主、以单位提供保障为主。二是社会保障分配不均匀,例如:机关、事业人员人数较少,但受保障程度较高,全民企业职工次之,集体企业职工再次之。三是保障费用来源单一。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以改革,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为主的新的保障体系正在构建之中。
各项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趋向社会统筹,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从“单位”或“小社会”保障制向“全社会”保障制过渡。但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来看,与我国产权改革进一步深入的状况不够协调,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①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过小,保障功能较差。②“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仍采取多头松散管理的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济等等。③公民社会保障意识明显淡薄。由于多年来缺乏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教育,许多公民不能认识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愿意缴纳任何保障费用。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障也缺乏正确的理解,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障是一种崇高的社会责任和政府行为。
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功能健全、社会化程度高、有充分资金保证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改革方案的设计需要明确以下两点:一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并不雄厚。社会保障的范围只能逐步拓宽,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也只能逐步提高,要充分考虑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二是居民个人作为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一个重要渠道,要考虑到我国目前居民总体收入和消费水平并不高。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障要从国情出发,既要迈出改革的步伐,又要稳妥可行,使之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根据社会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产权改革的总体趋向,并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确定了以下基本目标:
(1)全方位的保障功能,所谓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即根据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设定不同保障对象。
(2)全社会的保障范围。所谓全社会的保障范围,是指将社会每个成员都纳入保障体系。要创造条件,逐步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
(3)社会保障基金(税)专款专用,并与经济发展保持动态平衡。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统一征收保障基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专门机构,专款专用。
(4)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①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再成为劳动者的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要强调和说明的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第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第三,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a.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b.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助;c.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较大,享受人较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现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要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②失业保险制度。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但却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中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目前正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③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招聘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招聘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招聘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招聘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招聘单位和职工缴费比率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