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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
1.6.1 5.1 就业协议

5.1 就业协议

1)就业协议的概念与作用

经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毕业生与招聘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招聘单位和职业院校应当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招聘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是由教育部或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

就业协议的作用:一是成为毕业生与招聘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即标志着毕业生落实了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二是成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定就业计划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三是明确就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双向选择的随意性,保护招聘单位和毕业生的权益。

2)就业协议的内容

就业协议的内容有:①毕业生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所学专业、培养方式、学历、健康状况等。毕业生要实事求是地介绍自身的情况,如实填写材料,在通过了解招聘单位并愿意到招聘单位就业后,签署就业协议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②招聘单位的情况。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单位性质、档案接收部门等。招聘单位要如实地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使用意图,通过对毕业生的了解、考核,同意接收毕业生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招聘单位意见。③学校意见。学校负责组织毕业生与招聘单位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向招聘单位介绍毕业生,保护毕业生与招聘单位的利益,保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毕业生与招聘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后,经学校审核方可列入就业计划。学校制定的就业计划报经教育部及地方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毕业生持就业派遣证到招聘单位报到。

3)全国普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样表

按《普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招聘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招聘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1)毕业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向招聘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报到的,需征得招聘单位同意。

(2)招聘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招聘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招聘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招聘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部或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将不能派遣,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招聘单位。如招聘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单独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招聘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协议的一部分。

(6)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方可违约,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注明。

(7)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学校各执一份,招聘单位执两份,其中一份由招聘单位反馈到学校所在地省级调配部门,复印件无效。

当然,现在有些毕业生没有按上述要求办理就业协议的有关手续,这样做会给毕业生留下一些麻烦,这些麻烦主要是:学校不方便了解毕业生毕业后的情况,不方便向其提供继续教育等服务,不方便向其提供新的各方面的信息,不方便毕业生的档案等资源的管理,不方便毕业生通过学校、老师、同学进行联系等等。

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招聘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与招聘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招聘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哪种工种劳动、享受何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招聘单位就业、招聘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列入就业计划派遣,而不涉及毕业生到招聘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毕业生与招聘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面,劳动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3)就业协议签订的时间在前(毕业生到招聘单位报到之前),劳动合同的签定在后,一般应在毕业生到招聘单位报到后再签订。

5)与劳动合同相比,就业协议具有的特征

(1)就业协议的签订主体复杂。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招聘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威胁等手段,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就业协议则是由三方构成的,即毕业生本人、招聘单位和职业院校。仅有毕业生与招聘单位两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并不正式生效;一份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必须由毕业生、招聘单位、招聘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职业院校共同签署意见并且盖章。

(2)就业协议的条款比劳动合同单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七项必备条款,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内容。就业协议主要明确的是毕业生同意去某招聘单位就业和某招聘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意见,即使有附加条款,内容也很简单,多为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以及对违约金的约定。

(3)就业协议对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尚未提升到依法解决的程度。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招聘单位之间争议的解决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即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仲裁、诉讼。尤其是通过仲裁、诉讼审结之后,即产生了法律上执行的效力。而就业协议则未予规定,如果毕业生与招聘单位在履行就业协议时发生争议,一般是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介入后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大都以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告终,缺乏法律规范的力度。

一般情况下,毕业生先签订就业协议,上班时再签订劳动合同。

6)签订、履行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就业协议是随着就业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的,与就业市场一样,还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识到就业协议的政策性、严肃性,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无论是学生、还是招聘单位,一旦选择了对方,签订了协议,并经学校认证,就应当严格执行。因违反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协议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2)就业协议的内容尽可能全面,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尽量避免协议漏洞。协议条款是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条款要具体、明确、清楚便于执行,一旦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有利于分清责任。条款规定的不清楚或过于笼统则难以划分责任范围。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招聘单位口头向毕业生承诺工作条件和待遇,学生报到后发现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此时如果改派,既会受到接收单位不予退回学校的限制,又错过了最佳择业期。

(3)毕业生在推荐就业过程中应该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学校应该加强对毕业生的诚信教育,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大学毕业生也应该深刻认识到“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的道理。诚实守信的毕业生总是受到招聘单位的欢迎。

(4)大学毕业生应当全面学习就业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大学毕业生面临就业时需要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以及学校的就业管理规定;学习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在法律的保障之下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避免因为不懂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而造成的损失。

7)用好协议的补充条款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签订协议时,要充分利用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