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为主的就业体制。只有全面了解国家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意识,主动地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才需求的市场,按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和市场竞争的原则,才能顺利就业。
1)就业政策的内涵和特征
就业政策是国家制定的人力资源配置准则的体现,是调控、导向毕业生择业行为的基本依据。
(1)就业政策的内涵。就业政策,即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阶段,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劳动者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它包括就业指导思想,管理体制,指导原则,就业范围、渠道及相关的具体规定等。
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较广,关系到人力资源的合理使用、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这项工作涉及毕业生、学校、家长、招聘单位、户籍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人才市场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方方面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为了保证职业院校毕业生都能够顺利地实现就业,按照市场法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人才的需求,使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政策成为国家就业政策的组成部分。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就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性政策和规定。职业院校毕业生必须全面了解国家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熟悉、掌握就业程序,以便顺利地走上工作岗位。
(2)就业政策的特征。第一,稳定性。就业政策与国家其他政策一样,是主管部门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调查研究论证后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第二,严肃性。就业政策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治国、按政策办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靠保障。各级政府、招聘单位和广大毕业生必须按照政策办事,在工作中遵纪守法、遵守规定、讲法制、讲政策、讲程序、讲诚信。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按政策办事。对违反国家就业政策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负法律责任。第三,发展性。国家就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就业政策必然要不断修订完善,使之符合时代需要,保证国家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和发展性。
(3)职业院校毕业生现行的就业政策。职业院校毕业生是我国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这一人力资源及充分发挥作用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是: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适应和满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岗位需要。在保证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十分重视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拓宽其就业渠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大了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做好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集体、合营、联营、私营以及股份制等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接收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家鼓励毕业生利用自己的知识和专长自主创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和招聘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离校时,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全国普通职业院校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发到接收单位。
毕业生在择业期(一般是截止到毕业离校日)满后才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派遣手续,按人才市场招聘原则就业。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凡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留在人才服务机构,工龄可连续计算,户籍关系可落在人才服务机构也可返回家庭所在地。
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各省、市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工商税务审批等方面都有相应规定,制定了优惠政策,积极予以扶持。
2)有关就业政策的简介
推进人事代理制度,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1)人事代理范围。人事代理范围包括: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其他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自愿委托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与招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等。
(2)人事代理程序。①单位委托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事业法人登记(副本)或其他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②个人委托须提交个人申请书、辞职(辞退)证明或其他组织决定文件以及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③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有关代理手续并收取档案管理费,需办理流动手续的,另按规定交付流动手续费。
(3)人事代理服务内容。①代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②代办身份证明、出国(境)政审、工龄计算、出具有关证明;③代办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手续;④代办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⑤代办社会保障业务;⑥代办代理人员的户籍关系,将代理人员的户籍关系挂靠在人才服务中心设立的集体户口本上,由中心统一管理;⑦代办人员的党团关系;⑧代理对象委托的其他人事工作业务。
(4)就业准入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即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如果劳动者未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被招聘上岗,招聘单位将受到处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全国现有87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规定》,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要求招聘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合理开发和配置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战略举措。其目的是促进劳动者改善从业结构和提高素质水平,进而促进从业者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素质。
①职业资格证书及其级别。职业资格证书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招聘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是选择相关工种就业的通行证。
②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职业院校毕业生如果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到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要培训可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如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③全国职业资格统一考试选介:a.秘书: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领导处理行政事务及办公室日常事物,并为领导决策及其实施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秘书职业标准中,划分出三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该职业标准中包含接待工作、档案工作、文书拟写与处理、会议组织、信息工作、办公室日常事物和协调工作等多方面的职业资格要求,是考核秘书职业人员的基本依据。自1998年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了秘书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目前,秘书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已经进行了九次,反映出招聘单位对秘书人才的广泛需求。秘书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每年的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b.推销员:即从事商品、服务推销工作的人员,是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三个等级的推销员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使从业人员得到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推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每年的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c.公关员:即从事组织机构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与形象管理事物的咨询、策划、实施和服务的人员,是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之一。公关员职业目前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试点考试的基础上,于2000年12月在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举行了首次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认证。目前已经举行了多次公关员职业资格全国统考。d.物业管理员:即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是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之一。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配合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颁布了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共设二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e.电子商务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将电子商务师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资格统一培训和鉴定将在构建覆盖全国的培训考核网络的基础上,推出全国统一的培训鉴定标准。f.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即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及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职业资格认证由考核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培训过程中进行鉴定。只有具备条件的机构才可以获得开展培训鉴定的授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的要求招生,并在省级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g.心理咨询师:即运用心理学和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并组成“全国心理咨询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在全国开展统一的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h.企业信息管理师:即从事企业信息化建设,承担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复合型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信息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该职业划分为三个等级: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i.营销师:即从事市场分析与开发研究,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并进行产品宣传促销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正式颁布了营销师标准。该职业共设二个等级,分别为: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取得推销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并经过培训,或者大学专科、本科、硕士毕业并有相应工作经验的可以申报本职业资格。j.项目管理师:即把各种系统、资源和人员有效地结合在一起,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间、预算和质量目标范围内,完成项目管理的人员。该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项目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3)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程序
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了解就业程序和求职步骤,对于其顺利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①在全校开设就业指导选修课和讲座。帮助职业院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了解国家就业政策,社会的用人标准,帮助毕业生在择业中准确定位,提高毕业生就业率。②评定优秀毕业生,组织学生报考公务员。③学校组织毕业生上网(省、市、地区教委就业网及校园网)求职。④职业院校联系招聘单位,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内外各种招聘会,发布用人信息,毕业生与招聘单位进行“双向选择”。⑤发放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毕业生填写,学校核实后加盖公章,教务处发放成绩单。⑥签订就业协议书。招聘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毕业生须持加盖招聘单位公章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回执部分,到所属学校换取《普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需招聘单位、学校、毕业生共同签订。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招聘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不得转让。毕业生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般还应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就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重要事项加以说明。毕业生一经与招聘单位签订协议,并符合就业政策,原则上将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违约调整的,需经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将违约责任及补偿办法明确,征得招聘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⑦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已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由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统计编报毕业生情况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审批后集中办理就业报到证。报到证在学生毕业离校之前发放给本人,交予招聘单位办理报到手续。⑧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凭转移单到学校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后方可离校。⑨毕业生档案材料转交手续。毕业生办理手续后,档案随之转入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如单位无人事管理权则转入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如果毕业生离校后才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则需持与招聘单位签订的并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签证登记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学校证明、身份证、提档介绍信等材料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毕业生指导中心办理提档手续。按照国家规定,从2002年起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两年,继续落实工作单位,在此期间,仍可办理就业报到手续。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及档案迁移回入学前户籍地,不再办理报到手续。⑩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需持就业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就业协议书明确了招聘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毕业生须信守协议,不得单方随意毁约。在规定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的,可以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合同,但需交纳一定的违约金方可改派。如毕业生确需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改派手续,须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a.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b.新单位的接收函;c.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d.原来的两联报到证(一联在毕业生档案里)。
4)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步骤
(1)收集就业信息;(2)确定求职目标;(3)参加招聘会,自我推荐;(4)参加面试,笔试应聘活动,双向选择;(5)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