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
所谓规范,简言之,是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习惯形成的,对一定群体具有约束力的言行规则,是社会对个体言行的评判标准,也是维护社会和家庭秩序的礼法制度,需要人们去谨守和遵循。例如,在中国,人们处世交往时要遵循“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敏于行而纳于言”、“食不言,寝不语”等言行规范。
中国人的行为规范多数源于《礼记》 。例如,关于人们行为礼仪的记述:“君子之容舒迟,见所尊者齐遬(谦悫貌也),足容重(举欲迟也),手容恭(高且正也),目容端(不睇视也),口容止(不妄动也),声容静(不哕欬也),头容直(不倾顾也),气容肃(似不息也),立容德(如有予也),色容庄(勃如战色),坐如尸(尸居神位,敬慎也)。 ”
规范是对社会群体和个体的行为方式进行评判的尺度,是对行为结果做出褒扬与惩罚决定的标准,弘扬合乎规范的行为,纠正违反规范的行为,以达到教育人们遵守规范的目的。
按照约束力的强弱,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自觉性规范。按照属性,规范可以分为宗教规范和社会规范(如法律规范、道德伦理规范等)。
在跨文化交际中,影响人们交际行为和方式的主要是独具民族特色的宗教规范和道德伦理(moral and ethic norm)。
(1)宗教规范
所谓宗教意识是指人们对待宗教规范的情感、态度和心理反应。人们的宗教意识反应对超自然神秘力量的崇拜程度,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首先,相信存在着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其次,这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决定着社会以及个人的命运。最后,对这种超自然神秘力量的崇拜、信仰和解释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改变自己的命运。
在不同的民族和文化中,宗教意识均有不同的表现。
伊斯兰教禁止“以物配主”,反对任何偶像崇拜,偶像崇拜在伊斯兰教中是不可宽恕的罪恶。因此,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不挂人物像和动物图片,凡有眼睛的图像都不能张贴,因而,我们看不到伊斯兰教的神像。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必须完成念、礼、斋、课、朝五项宗教义务。
基督教认为上帝是世界和宇宙中存在的一种超自然和超社会的力量,人不能自我拯救,而要靠耶稣基督的救赎。原罪说是基督教伦理道德观的基础,认为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因偷食禁果将所犯之罪传给了后代子孙,成为人类一切罪恶的根源。原罪说对欧美人的心理及价值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佛教主要宣扬因果报应、清心寡欲的理念,主张修行以五戒为主,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等,以求善果。
宗教规范往往从思想上控制和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例如,信仰佛教的人不吃荤腥食物源自佛教中“不杀生”的理念;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不吃“猪、血液、酒、自死物”源自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的规定。
(2)道德伦理规范
道德伦理规范是指人们在相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符合一定道德要求的行为准则。道德准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与宗教教义、哲学思想有着密切联系,并得到宗教、哲学支持的社会意识形态,因而具有广泛的强制性约束力。道德伦理规范是建立和维系社会和家庭秩序的基础,它从思想上规范和影响了人们的交际行为方式,也成为维护宗教观念、社会秩序和家庭伦理关系以及判定行为得体性的标准和尺度。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道德准则,将会受到不同的惩处。
在西方社会里,维系社会秩序与家庭关系主要是依靠社会强制性规范——法律规范来实现的,因此,伦理观念不像中国那样系统。西方的伦理观念是在基督教伦理和古代哲学道德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督教伦理认为人最基本的责任是为善,去同情、支持和帮助弱小者。
在中国,传统的家族制是社会的基础结构,很多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是依靠家族制度来规范的,以传统的儒家道德思想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是建立和维系中国社会和家庭人际关系的灵魂。在古代,“三纲五常”、“仁、义、礼、智、信”和“三从四德”等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家庭关系的规范。中国人的道德观是建立在等级观念之上的,不同等级的标准也不同,要求各自按照自身的角色行事,具体体现为“忠”、“孝”、“仁”、“义”,即对国家和君王要“忠”,对父母长辈亲属要“孝”,对朋友要“义”,对他人要“仁”。
例如,在中国传统中,偷窃行为往往被视为给家庭或者家族带来耻辱的行为,因此,对偷窃行为的惩处由家庭和家族的族规来完成。而偷窃行为在西方社会里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理。
再如,在中国讲求“孝”。在中国古代,遭父母之丧被称为“丁忧”。“丁忧”也称“丁艰”。父丧称“丁外艰”,母丧称“丁内艰”。古时父母死后,儿子要在家守孝三年,不做官,不婚娶,不赴宴,不应考。因而衍生了“冲喜”的习俗,即男方家庭里有父母长辈重病将不久于人世,如果按照“孝制”,在长辈去世后三年内不得结婚,因此很多家庭往往提前举办婚礼,一方面以期长辈转危为安,另一方面,以免三年内结婚而落得不孝的名声,这一习俗名曰“冲喜”。
①社会道德规范
社会道德规范是确立社会关系的准则,是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所谓社会秩序是指一定社会结构的固定性、相应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行为的普遍规范性。
社会秩序的形成是以和谐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会对人们的心理产生影响,会在人的心理上形成某种距离感。其特点是直接交往和情感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双方需求的互补性、态度的类似性、双方距离的远近及交往频率等都能影响人际关系的建立。
社会道德规范往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什么样的行为是得体与合适的,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在讲英语的国家,对已婚的妇女称Mrs.+其丈夫的姓氏,对不知其婚姻状况的妇女称Ms.+其本人(其父亲)的姓氏,对未婚的妇女称Miss +其本人(其父亲)的姓氏。而在中国,无论是未婚的还是已婚的妇女,其姓氏称谓都是其本人(其父亲)的姓氏,如《红楼梦》中的“王夫人”和“邢夫人”都是她们自己的姓氏。
社会道德规范对一定社会的成员具有普遍性约束力,其中包括自觉性道德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等。
自觉性道德规范是指以思想道德为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则和行业规则,若有违反,将受到排斥乃至社会舆论的谴责。自觉性道德规范包括公共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
公共道德是规范人们社交行为的得体性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标准。如上公交车自觉排队、不随手乱扔垃圾等。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的民族来说,这种自觉性规范存在差异,例如车辆在英国靠左行驶,在中国则是靠右行驶。
行业规范是规范行业行为的准则。例如,在中国传统的戏剧中,根据戏剧中生、旦、净、末、丑等的角色差异,既有约定俗成的服饰装束限制,也有行为表现的规范。对于戏剧演员来说,脸谱有不同的颜色,饰演什么样的角色就得画出什么样的脸谱,如生角用白色脸谱,是文人书生的形象;丑角采用花脸脸谱,是奸臣小人的形象;戏剧演员拿扇有“文胸、武肚、役袖、媒扇肩”的规定,即饰演文人的演员往往是拿扇摇晃着扇胸部,而饰演武生的演员往往是拿扇摇晃着扇肚子,饰演衙役小厮的演员往往是拿扇摇晃着扇袖口,而饰演媒婆的的演员往往是拿扇摇晃着扇肩膀。
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行为规则,若有违犯,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在英国,法律规定不得卖酒给未成年人。在英国期间,笔者和一些朋友去酒吧,吧台服务员说不能把酒卖给两位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士,笔者问其原因,得到的回答是他认为这两位女士不到18岁。笔者告诉他说,她们都超过了18岁,他仍然不信,坚持要看她们的护照,直到他看过护照确定这两位女士年龄在18岁以上后才肯卖酒给我们。
②家庭伦理规范
家庭伦理规范是建立和维持家庭关系和家族关系的准则,它为确立家庭成员乃至家族成员的身份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提供依据。
在中国,等级观念确立了父子关系在中国传统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家长的权威地位,父母需要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要负责安排子女的婚姻等重要事务,而子女需要孝敬父母长辈、顺从于父母的意愿。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很强,家庭伦理规范很严格。
以中国人的姓名为例,姓名的各部分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其中姓氏是家族的标志,名字包含了辈分排行和性别区分的含义(如图所示)。
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同姓氏的人不能结婚,根据辈分称呼亲属,女子出嫁重姓氏不重名字,如出嫁的女子死后留姓氏而不留名字等。另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取名时常有避讳的习惯,即皇帝用的,百姓就不能直接用;长辈用的,晚辈就不能用。例如,清朝皇帝“玄烨”登基后,故宫中原叫“玄武门”的北门因避讳便改叫“神武门”了。

在西方社会里,平等观念在夫妻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权利和空间,父母完成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责任,其他的事务则由成年子女独立决定。父母的赡养则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以姓名为例,在西方一些国家里,姓名仅仅被视为一个人的社会标志符号,女子出嫁后往往会改随其丈夫的姓氏,例如现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Hillary)因为嫁给前美国总统Bill Clinton而改叫Hillary Clinton。
另外,在西方国家里,姓名不存在避讳的问题,父子同名的很多。例如,在我认识的一个美国朋友家里,三代人中就有三个叫Louis的,这位朋友本人叫Louis,他父亲和他儿子也都叫Louis,为了称谓上的区别,年龄最大的叫Senior Louis (Sr.Louis),年龄最小的叫Louie,他则被叫做Junior Louis (Jr.Louis)。
家庭伦理影响很多社会和家庭行为。在跨文化交际中,家庭伦理观念对交际活动会产生影响。例如,在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中有一个情节:在美国经商办厂的王启明将正在上高中的女儿接到美国,不到一个星期,他女儿就和一位美国同学恋爱同居,可是不久,那个美国男孩抛弃了他女儿,在失恋的打击下,他女儿自暴自弃,于是与她男友的父亲同居,王启明忍受不了女儿这种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的乱伦行为,想强行将女儿带回家,可是女儿执意不肯跟他回去,并坐车扬长而去。王启明无奈地跪倒在地,号啕大哭起来。